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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私法保护也是对市场的文化需求的制度回应。“市场是某种物品或劳务的买者与卖者组成的一个群体。买者作为一个群体决定了一种产品的需求,而卖者作为一个群体决定了一种产品的供给。”[17] 文化产品市场也是由买卖双方构成。消费者因其对文化产品的消费需求而作为买方;社区居民因其对文化产品的经济价值需求而成为卖方。正是由于消费者和社区居民对非物质文化市场所发出的互补的需求信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市场才得以形成。而私法保护正是对这种市场信号的制度回应。私法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为基础,并规定了产权制度与契约制度从而实现整个文化市场的有效运作。


  

  (二)私法保护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弘扬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传承人资助与对传承事业的扶持。政府的财政支持可以对传承人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但是这种帮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政支出的多少,在我国目前经济相对不发达而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相对较多的情况下,期待政府过多的财政投入以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现实的。既然政府不能完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那么必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给与私权“给养”。而且传承人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者中的杰出代表人,其他承继者则无法获得这方面的资助与奖励。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也无法从此类制度中获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可以赋予相关主体以相应的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经济权利获得可以弥补相关主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弘扬与传承所支出的费用,对于传承人和持有人产生强大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精神权利的授予也能够维护传承人和持有人的人格尊严,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不适当或贬损性使用。


  

  私法制度提供的产权安排将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私权主体的状态,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置产权可以克服“外部经济效益”和“搭便车”问题,激励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只强调保存,还必须利用市场用活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条件的文化资源转化成为文化生产力,带来经济效益,才能有更多的资金反过来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18] 产权界定一方面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某种程度上的私有化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产权界定也使得私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有了制度保障。而且产权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提供了资金支持,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利用都将是十分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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