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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随着社会的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人们发掘到了其资源价值。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资源被利用时,作为市场经济表征的市场规则起到了作用,随即有了‘文化新产品’和‘文化产业’。”[9] 资源价值,即“物质类型的文化价值,就是指那些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的文化价值”,[10] 其实,“就相当于从哲学意义上所阐述的经济价值”。[11] WIPO在《保护传统知识的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草案摘要》及《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的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草案摘要》均表示:承认传统知识、传统文化/民间文学艺术的“固有价值,包括其社会、精神、经济、思想、科学、生态、技术、商业和教育价值”。[12]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价值的开发与利用即是通过市场运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商品化,变成可供人们消费的“文化产品”。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也具有其独立的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能实现‘文化遗产’向‘文化资本’的转化,最终走向‘以文养文,以文兴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性循环道路。”[14] 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在产业开发中显现出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传统知识方面,以我国为例,传统药物(草药)占药品消费总量的30%-50%。1993年,草药的销售总额超过25亿美元。在国际上,大约80%的人口依靠传统医药体系,而85%的传统药物需使用植物提取物。[15] 在传统文化及民间文学艺术方面,我国的民间文学《花木兰》被美国迪斯尼公司制作成卡通影片并获得3亿美元的票房收入。还有在民俗旅游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对于带动地方旅游经济增长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些方面充分说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资源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模式的最大诱因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资源价值。资源价值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被商业化,通过市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包装成“文化产品”以出售给消费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利用所体现的是社会居民或其他市场主体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资源价值虽然是以人文价值为“卖点”,但是它钟情的不再是文化认同、历史感等精神价值,而是消费者手中的钱包。在此,资源价值与人文价值往往会产生激烈的冲突,这也被学界称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悖论。”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活发生极大变化,生活的诸多因素大都打上了市场经济的烙印。当我们说保护一种传统文化,不让它受到市场经济的干扰是不大可能的。”[16] 笔者认为非物质遗产的商品化具有正当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正是对这种正当性的肯认而做出的法律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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