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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四)公法保护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传承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际上是一个保存、弘扬、传承、发展的过程。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也就是保存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以保护为主,只有在确定其长期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有限度地加以利用。别指望它们能自负盈亏,更不应该当成摇钱树。能赚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特例,并不具有普遍性。而且即使这类特例,也是经过包装或加工,或者已与商业活动结合。”[3] 由于文化的变迁,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不受年轻一代欢迎,而面临后继无人的悲凉境地。因此,不管是经济利益还是精神利益方面,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承受“无人问津”之轻。唯有着手公法保护,加大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尽快“摸清家底”,建立名录,资助传承人,培养传习人才能力挽这一颓势。日本和韩国的“人间国宝制度”都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制度,[4] 比如传承人国家命名制度、政府专项财政支持制度、“重要文化财产保有者”的职责和义务制度[5] 都值得我们借鉴。


  

  (五)公法保护有利于维护国家文化主权


  

  “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都有着自己时间的文化根性,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民族时间根性的体现,时间之维成为我们认读民族本源根性的必由之路。”[6] 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断割的民族将是失根的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一个国家或民族要保持其鲜明的个性和独立的品格,就必须首先保持其文化上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谈得上国家的完全独立。[7] 国家文化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的文化主权神圣不可侵犯,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发展选择必须得到尊重,包括国家的文化立法权、文化管理权、文化制度和意识形态选择权、文化传播和文化交流的独立自主权等。[8] 相对而言,文化入侵较经济、政治入侵更加具有破坏性。公法保护可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对内,可以集中更多资源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活动,促进文化产品的传播,开展非物质遗产文化教育,提倡优秀的民族文化,巩固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夯实国家文化主权的基石;对外,可以在文化交流与文化产权贸易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外来文化的泛滥与侵蚀,禁止非物质文化遗产向海外流失,并保持文化产权贸易的平衡。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及其正当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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