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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二)公法保护有利于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体现的公共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集体性特征,它基本上由一个社区或群体集体创作,体现的往往是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地区、国家共同的文化传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当使用将损害到整个民族、地区乃至国家的利益。利益说认为公法调整公共的利益,而私法保护私人利益。公法以公共利益为价值趋向正好契合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利益的渴求。也有观点认为私法也可以通过对私人利益保护对公共利益起到间接的促进作用。但是,这种私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毕竟是间接性的,而且私法中的人所关注的往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价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文价值的保护缺少动力机制。相对于私法的间接保护,公法保护具有直接性,保护更有力度。私法保护强调个人自由,私益至上,因此,在私法的保护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那些最为可贵的“文化内涵”将在私益的动机下被扭曲,甚至被彻底地消解而丧失其人文价值。公法保护首先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存,即使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本没有任何资源价值,并在此基础上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内涵”,保证人们可以从中获得民族的“认同感与历史感”及知识价值、审美价值、道德价值及生态价值等。总之,公法保护可以超越狭隘的个人利益观,以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最终能提供丰富的有“文化内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满足人们的文化利益需求。


  

  (三)公法保护有利于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置于特定的时间、空间维度之中,并保持整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原真性样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不能被商品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经过一定形式的转变才能包装成可供给消费的文化产品。在这一包装过程中非物质文化往往容易被人为的扭曲变型。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社区成员对经济利益过度诉求,而任意地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真”。要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必然会一定程度上束缚其资源价值的开发。私法保护更多是强调经济利益,而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舞台化”。通过公法保护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行为做出规范,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商业化,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正确的价值目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性、真实性、确实性、可靠性为目标,超越狭隘的个人经济利益观,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相”、“生活场”“生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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