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文化产业发展迅速。2006年我国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5123亿元人民币,占GDP比重的2.45%。[2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在关于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方面同样面临着文化多样性的保护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方面不占优势,国内文化市场面临着外国优势文化的威胁。2007年,我国全年图书版权贸易总量为12826项,其中引进版权10255项,输出版权2571项,[24]引进的外国图书版权数量要远远大于我国输出的图书版权数量。在电影市场领域,我国每年进口国外电影约50部,进口电影的市场份额基本上与国产电影的市场份额持平。例如,2006年全国可统计票房收入为26.2亿元人民币,其中进口影片总票房收入为11.8亿元人民币,国产影片总票房收入为14.4亿元人民币。[25]如果不是有几部国产大片的支撑,国产电影的市场份额将更少。此外,前几年在我国电视台播放的动画片中,绝大多数都是日本和美国生产的动画片,近几年由于国家及时调整了政策,国产动画片的放映时间才有所增加。
由此可见,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还远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外国文化产品尤其是电影和电视产品在我国文化市场上占有了相当大的份额。如果对这种局面不加以控制,那么一旦外国文化产品大量涌入我国市场,我国传统文化产品的市场份额必将越来越少,这将直接威胁到我国民族文化的生存。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可以在世界上确立我国的文化地位,反映我国的民族个性;(2)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可以使我国的优秀文化遗产薪火传承,维护健康的文化生态,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我国应当在国际贸易中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
考虑到《文化多样性公约》及WTO法律规则的已有规定,我国可以在现有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如下措施来保护我国的民族文化:
1.财政资助措施。我国可以根据《文化多样性公约》的规定,资助本国作者以本土语言创作、传播文化产品,对民族文化产品的生产、传播提供财政资助,建立传播民族文化的公共设施,培养并扶持参与民族文化生产和传播的艺术家和其他人员,鼓励媒体宣传本国的民族文化。对于新创作的民族作品,如果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条件,则应当给予著作权保护。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会议上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业,今后我国要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入机制。各级公共财政要切实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要保证“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经费,并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设立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落实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还要制订吸纳社会资金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26]总之,只有建立有效的财政资助制度,才能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2.适当的贸易限额措施。近年来,在美国等国的压力下,我国已经放宽了对进口文化产品的限制。例如,为履行我国加入WTO时所作的承诺,文化部和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来对国内音像出版单位的进口资格限制,对境外音像制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品种等不再作限制。我国进口电影的配额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每年20部增加到现在的每年50部左右,还允许外商在我国投资建立了一系列合资电影院。现在,一些学者主张进一步放宽进口电影的额,[27]笔者认为这一主张并不妥当。这是因为:首先,文化产品贸易不同于普通商品贸易,我们应当重视国家的文化安全。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意识到,电影和其他大众文化不仅具有产业意义,而且对于宣传美国政治、文化和扩大经济影响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文化输出可以影响其他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历史意识、社团意识、宗教意识和文化意识,淡化甚至重写这些地区的传统和文化,从而创造新的民族文化记忆,促使其与美国的信念和价值融合。[28]为此,我们应当从保护本国民族文化安全的战略高度来看待外国电影的进口问题,而不应当简单地将电影产品看作是一种普通商品。其次,因为《文化多样性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可以出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目的而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也规定了有关电影产品的“文化例外”,所以,在本国电影市场受到外国电影严重冲击的情况下,我国可以根据上述有关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对电影产品的进口设置一定的贸易限制。此外,我国还可以就国产电影和动画片的放映时间问题作些保护性的规定,例如,明确规定电影院和电视台每年放映国产电影和动画片的时间不得低于一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