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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

  

  韩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开始进行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搜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于1962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正是因为韩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工作做得早、做得好,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韩国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到现在为止,韩国已经拥有7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和2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这是韩国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结果。


  

  2.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手段。如前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它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方式有所不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就需要使之有形化,使之附载于某种有形物质载体上。然而,对这种有形载体的保存,并不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存。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广泛性,因此,为了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操作性,就必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现在各国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做法是成功的。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方面,韩国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专门成立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在韩国,一项文化遗产能否被收入国家文化遗产目录,须由省长、市长或者国家文化管理部门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请,请求委员会论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成立专家组就申请项目进行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提交该委员会,通过审议后,最终确立国家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被确立的名录项目须公示1年,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听取意见。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被收入国家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种做法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的效果和公信力,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3.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措施。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要保障其得到传承,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绵不断地传递下去。传承的实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性传承,另一种是社会干预性传承。《公约》将传承、弘扬和振兴明确规定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性传承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据其固有基因和成长属性自然传承与延续。每一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其固有基因和成长属性,这也是其活态性的根基所在。以“春节”为例,它之所以能够传承延续至今,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团圆、除旧、迎新、祝福等基本元素。这些元素是整个人类共同的,只是其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因此,“春节”就是以其自然性传承方式延续至今,而且还将世代传承下去。当然,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性传承可能就是通过个体之间的“口传身授”来完成的。例如,许多祖传的秘方、技艺、技能等。但是,这种传承方式往往会因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个体的变迁而受到制约。如果没有传承人的口传身授,它就会消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干预性传承是指因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的脆弱性或者后天的生态环境恶化等,导致其自然性传承功能障碍,因此需要借助某些社会力量的干预而进行的传承。社会干预性传承包括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社会团体等进行的干预和支持。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个性特征所决定,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虽然可以通过自然性传承方式完成,但随时都有消亡的危险。尤其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社会转型时期,不具有直接经济价值或者经济价值势微的那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不采取社会干预性传承方式来确保其传承,随时都有可能消亡。例如,“女书”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发现的唯一女性文字,它起源于湖南省江永县,曾经在湖南省江永县及其毗邻的道县等地的妇女之间流行、传承。现在,由于女性文化水平的提高,女性之间不需要使用“女书”亦可交流,所以很少有妇女学习“女书”,以至其濒临灭亡。对于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让其自然性传承,恐怕就会随着它的最后一位“化石级”传承人的去世而消亡。


  

  社会干预性传承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提供技术服务或指导、采取行政措施、给予财政资助等,建立传承人培养制度,保障传承活动的实现,促进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韩国的做法证明社会干预性传承是非常有效的,是成功的。[8]


  

  (二)法律保护模式


  

  除了上述行政保护模式之外,以法律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会产生更好的效果。[9]综合考察当今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法律保护措施,大体有四种模式。


  

  1. 法国模式。以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间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法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家。1793年,法国制定《共和二年法令》,明确规定法国领土内的任何一类艺术品都应受到保护。1830年,法国政府设置“文化古迹处”,专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1840年以来,法国先后颁布过保护文化遗产的一系列法律,如1887年的《纪念物保护法》、1906年的《历史文物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1913年的《历史古迹法》、1930年的《景观保护法》、1941年的《考古发掘法》、1973年的《城市规划法》等。[10]法国保护文化遗产的做法,不仅直接保护了有形文化遗产,也间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了无形文化遗产。但是,法国至今没有制定一部专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无形文化遗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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