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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功能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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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64 │15 │9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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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7 │15 │6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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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0 │6 │10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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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3 │6 │6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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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92 │8 │8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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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95 │8 │6 │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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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8 │6 │7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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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同一次审委会讨论的系列案只记为一宗案件,一宗案件经多次讨论的也只记为一宗。


  

  4.案件讨论的范围


  

  前述议事规则通过列举式规定对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实际运行中,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主要包括四类,即“敏感案件”、“重大疑难新型案件”、“再审案件”以及“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分或无罪的案件”。[5]至于何谓敏感案件,议事规则中并没有进一步说明,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指“涉及特定人员、特定事项或有特定社会影响,或上级过问的案件。”[6]后因2007年民事再审程序改革,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已上提至中院受理,故这类案件出现了明显下降(具体情况可参见图表5)。


  

  图表5.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原因


  

  ┌───┬────┬────────┬───────────┬──────────┬──┐


  

  │ │敏感案件│重大疑难新型案件│再审案件(含再审启动)│可能判处缓刑、免予刑│合计│


  

  │ │ │ │ │事处分或无罪的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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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2 │9 │16 │7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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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26 │14 │20 │7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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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6 │15 │21 │8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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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5 │18 │20 │10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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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2 │25 │10 │15 │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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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50 │30 │0 │15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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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2 │27 │1 │18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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