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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检察运行模式初探

  

  管理功能。主要是按照党委统一领导,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员的安置帮教、定期回访等工作。


  

  (三)社区检察的机构设置。目前,最具代表性的上海、天津、四川三地的社区检察工作代表了三种模式。一是上海所采取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立派驻社区检察室;二是以天津市河东区为代表的,在社区居委会设立社区检察室;三是四川省大竹县所采取的社区巡回检察室。上述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其中,上海模式易于操作,缺点是覆盖面不够,未能真正实现社区检察工作与社区群众的直接对接;河东区模式做到了基层全覆盖,但受检察机关现有人员等现实条件限制,在实施时必然顾此失彼,从而流于形式;大竹县的社区巡回检察室模式能够很好的克服人力不足问题,也不用过多考虑机构设置等问题,最易实施,但却会因缺乏以固定的办公场所、办事人员为代表的社区联络平台,从而会直接影响到社区检察工作的成效。笔者以为,在社区检察机构设置上,可充分参照上海市、河东区和大竹县的现有模式并充分揉合,在办事机构设置上可参照上海模式,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一级行政区划设立社区检察室,在工作运行方面则采取在办事机构设置常驻工作人员,并组建巡回检察工作队,定期深入到社区,直接与社区群众接触。


  

  (四)社区检察的人员配备。充分考虑社区检察即是微缩检察院这一性质,所以在人员配置上要将那些精于检察业务、精于法律知识、精于群众工作的人员配备至检察室,主持和开展日常工作。同时,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要定期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及时受理和解答社区检察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性、专门性问题。


  

  就我国而言,社区检察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也不尽相同。但是中央已对推进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进行全面部署,这一环境和背景,为检察机关社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上海、天津、四川等地的先试先行,为社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益的参照模式,只要借好这一东风,社区检察工作必能蓬勃开展,大有作为。


【作者简介】
陈密波,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

【注释】 冯翠花《社区检察初论》,
http://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053-1011115358.htm
参见刘建《上海积极推进检察工作下沉,力争派驻社区检察室全覆盖》,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11001/Articel01005GN.htm
参见高立红、朱建军,《天津126个检察工作室社区便民》,http://www.tianjinwe.com/tianjin/jsbb/201102/t20110201_3346225.html
李向辉、张晓敏《四川大竹:"社区巡回检察室"问政社区群众》,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jckx/201110/t20111019_737411.html
参见林中明、胡慧敏《上海将用四年实现全覆盖监督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http://news.jcrb.com/jxsw/201110/t20111011_732510.html
赵祥麟、张庆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之“社区检察室”研究》,《法制与社会》2010年11月上;
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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