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检察运行模式初探
陈密波
【关键词】社区检察运行模式
【全文】
在2012年1月13日召开的河北检省检察长会议上,省院张德利检察长提出“要深入开展社区检察工作”,并例举了六项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受理举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品行调查、社区矫正监督、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安置帮教、定期回访工作。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为社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前期的理论基础,笔者对社区检察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收集,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对社区检察形成了初步的、粗浅认识。在此撰文,以飨同仁。
一、社区检察的起源和我国社区检察的发展
“世界上第一个社区检察于1985年出现在美国纽约曼哈顿地区,在1993年美国检察官研究院(the American Prosecutors Research Institute,以下简称APRI )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小组对社区检察的理论、实践情况进行研究。随后,英国、南非、荷兰、加拿大等国均开始了对社区检察项目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构建了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并通过不断的改革与创新寻找符合本国国情的实践模式。”[1]我国社区检察是顺应党中央关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特别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应运而生的。上海市、天津市以及四川省检察机关对社会社区检察工作先试先行,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上海检察机关自2010年6月起积极推进派驻社区检察室(以下简称检察室)工作试点。截至目前,该市检察机关的17家基层检察院中已有13家设置了19个检察室,辖管街道、乡、镇33个,有47家公安派出所被纳入执法监督活动范围。”[2]2009年3月,天津市检察院首先在河北区检察院率先开展了社区检察工作室试点工作。2010年4月,天津市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活动实施意见》,要求区县检察院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建立检察工作室,并明确了社区和乡镇检察工作室的职能定位、工作方式和创建要求。[3]四川省大竹县则以设立“社区巡回检察室”的模式开展了社区检察工作。[4]
二、各地社区检察的职能定位
通过对上海、天津和四川三地社区检察的相关报道进行解读可以发现,三地对社区检察的职能定位虽有相似,却不尽相同。其中,上海市检察院对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做出了四点规定:监督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对监外服刑人员各项监管和矫正措施的落实情况;接受社区群众的举报申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5]作为天津市社区检察工作试点的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则对社区检察室的职责做出了五点规定:了解社区的基本情况,及时掌握当地的社会治安和法治状况,协助社区开展社会治安工作,发现不利于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解决,就地化解矛盾;二是认真了解社情民意,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建议,为街党委决策提供参考;三是建立沟通渠道,积极收集各类犯罪线索,拓宽案件线索来源,解决社区群众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四是参与平安社区建设,落实各项检察环节维稳措施,协助街党委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遇有突发、重大事件,协助做好矛盾疏导化解工作;五是协助社区做好社会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工作。[6]大竹县社区巡回检察室主要的工作范围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向社区群众的法制宣传、监外执行监管信息的掌握、以及不立案、撤案、不捕、不诉案件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申诉案件的息诉化解工作、社区矫正的回访监督、刑事被害人救助等。[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