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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胡艳香


【摘要】侵权法无法独立解决环境污染损害与赔偿严重失衡这一重大问题,迫切需要可以转化损害赔偿的途径。环境责任保险在本质上是侵权责任最终分担的一种法律技术。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来源于其对能有效弥补环境侵权责任法在补偿损害、预防损害以及平衡侵权人利益上存在的制度性缺陷。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补偿损害;预防损害
【全文】
  

  大规模的工业生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但也带来难以想象的负面效应—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仅以我国为例,2005年至2009年间全国发生突发性特大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就高达653件,且呈不断增长之势。[1]鉴于受害者众多以及事故后果严重造成巨大的社会压力,现代各国纷纷将环境侵权纳入严格责任的规制范围,[2]从法律上减少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障碍。但是,环境侵权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潜伏性和渐进性特征,[3]往往又使侵权人(以企业为主体原型)对其民事责任大小难以预料,赔偿巨额损害容易导致严重经济困难甚至破产;[4]而另一方面,由于侵权人赔不起或不愿意赔偿,环境侵权受害人难以到公平合理救济。2005年吉林石化环境侵权事件的损害赔偿难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5]侵权责任人赔偿能力的有限性和受害人权利保障的紧迫性,有力地证明侵权法无法独立解决环境侵权实际损害与赔偿严重失衡这一重大问题,人们需要另外寻找可以转化赔偿责任的方法或途径。以德、美等国为代表的工业发达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引入责任保险、财务保证等制度,将其作为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6]反思中国,在诸如环境侵权损害财务保证制度、行政补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甚至缺乏的基本国情下,[7]是否有必要构建并大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其立法的根据是什么?其正当性何在?这是本文将要探讨并论证的问题。


  

  一、环境责任保险内涵的界定


  

  环境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活动造成环境污染而应当承担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时,由保险人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它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而应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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