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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

吕伟,单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
【注释】郝赤勇.认真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法制日报,2011-03-16.
刑法》第38条43条58条76条85条规定公安机关为监督考察执法主体,《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由司法机关负责对5类人员的矫治工作,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多数学者认为《通知》的规定有违之嫌,因为《立法法》第8条规定关于涉及到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明确规定。
何显兵.社区刑罚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180.
高铭暄,赵秉志.新编中国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411.
陈兴良.刑罚适用总论(下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74.
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97.
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5.
郝赤勇.认真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法制日报,2011-03-16.
刘武俊.社区矫正入法助力社会管理创新.中国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sqjzbgs/content/2011-02/28/content_2491493.htm?node=24071,20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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