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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



吕伟


【摘要】社区矫正代表着当今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刑法修正案(八)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制度;刑罚改革
【全文】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本次修正案(八)的颁布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第一次在我国刑事基本法中确立下来,从法律意义上来看,社区矫正被写入刑法充分肯定了社区矫正在我国试行七年的成功经验,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符合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国际化刑罚文明潮流。这一制度的确立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必将推进我国刑事法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并最终为改革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重要基础。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积极推进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状况分析


  

  我国于2003年7月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确定了北京、山东等六省(市)作为首批社区矫正试点。2004年司法部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确立了试点工作的依法开展。2005年,河北、内蒙古等12个省(区、市)被列入第二批试点单位。2009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1]。近8年来,全国各地稳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对5类人员的教育矫治、回归社会等方面的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实践中积累了一系列宝贵的经验和做法。但在取得成绩欣慰之时,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试点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较多问题,而这些问题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后,必将会愈发突显出来,如何依法开展和具体落实社区矫正制度成了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急需迫切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难题。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到正式条文颁布前后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立法机关在总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问题时,已经看到了由于试点工作采取的“先试点、后立法”的工作模式所带来的弊端,试点工作的体制与机制是在突破现行刑事法律关于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相关规定下进行的,因此,这一模式为社区矫治工作带来了诸多难题,例如在执法主体方面;《通知》中规定司法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管理主体没有执法权力,公安机关仍作为执法主体但密切配合,于是出现了“矫治人员没有决定权,有决定权的不直接矫治”的局面。“两个主体”的存在与活动,不仅有违现行法律的规定[2],而且容易造成任务不明、职责不清、互相推诿,工作不力等问题。法律保障方面;《通知》中对于很多具体制度规定的都较为模糊,工作中时常出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知如何具体操作的局面。机构管理方面;《通知》中明确了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各省(市)成立社区矫正办公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这种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往往容易出现落实不到位,综合管理最后就成了谁也不理,各部门间协调不顺畅、摩擦大于配合、互相推诿的现象常常发生。最后,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惩罚性不足,执行手段单调、内容匮乏、易流于形式的执行问题,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社会矫正专业人员短缺,社区矫正经费不足等问题比比皆是。由此,我们看到在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将理论预设的缺陷全部暴露了出来,所以在刑法修正案(八)具体实施后,我们如何解决以上在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具体情况,成为了下一步开展工作的重点。因此,在社区矫正制度确立后,需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与衔接,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与经费保障,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与法制化建设,努力推动建立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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