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研究

  

  4.选择性要件


  

  所谓选择性要件,是指在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家属、监护人有无监护医疗意愿或能力。如果被告人的家属、监护人无监护医疗的意愿或能力,则属于《刑法》第18条规定的“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情形之一。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的家属或监护人没有实际有效地看护好精神病人。如果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如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则不论家属、监护人有无看护医疗的意愿或经济能力,一律要由政府强制医疗。


  

  只有对上述具体事实运用证据予以证实,才能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四)裁决种类


  

  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根据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诉讼能力、人身危险性等情形,分别作出以下裁决:


  

  1.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或者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患精神病而不具有诉讼能力但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裁定终止审理,决定由政府强制医疗;


  

  2.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实施除第1项以外的犯罪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或犯罪后患精神病无诉讼能力,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或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交被告人的家属、监护人看管和治疗:


  

  3.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在刑事责任能力受限的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的,应当裁定继续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附带决定由政府强制医疗;


  

  4.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行为人具有诉讼能力的,裁定继续审理,应当决定不适用强制医疗措施,按照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刑事追诉。


  

  (五)强制医疗的执行机构


  

  为了保证精神病人得到有效的治疗,同时避免生效裁决因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机构不明确而得不到执行的发生,对人民法院决定适用强制医疗措施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约束治疗。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者进行诊断评估,评估时应当有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的参与。另外,在强制医疗决定作出前,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强制医疗的期限


  

  鉴于在审判时很难明确强制医疗的治疗效果和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恢复情况,世界各国法律或对强制医疗期限不予规定,或规定了不定期处分期限。[16]因此,不应对强制医疗的期限作出硬性规定,宜采取不定期的形式,可以参照意大利和日本的立法模式,以被告人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为基准,确定强制医疗处分期限。比如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强制医疗期限为6个月;[17]法定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强制医疗的期限为1年以上;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则强制医疗处分的期限为3年以上;最长不得超过被告人应判处刑罚的时间。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