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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研究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研究



——以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为基点

王宗光;杨坤


【摘要】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要求经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查行为条件、法医学条件、主观条件和选择性要件,并根据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诉讼能力、人身危险性等情形作出相应裁决,列明强制医疗处分期限。人民法院依据申请,对不需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者作出终止强制医疗措施的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处分决定有上诉、抗诉的权利。
【关键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全文】
  

  目前,精神病人肇事、[1]肇祸问题日益严重,[2]引起广泛关注和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所称精神病人,概指在精神医学上患有精神疾病或人格心理学上有人格障碍者。关于处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问题处理的规定,立法上主要有《刑法》第18条、《人民警察法》第1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以及各省市颁布的精神卫生条例等地方性法规;[3]关于精神病人的专门立法《精神卫生法》仍在起草、征求意见阶段。由于我国刑法对强制医疗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对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提起主体、启动程序、适用条件、决定主体、裁决方式、救济程序等缺乏明确规定,致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大多采取中止审理,交家属看管的做法,精神病人并不能得到政府的强制医疗。因此,为了确保精神病人刑事诉讼活动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保证强制医疗制度的有序运作,从而发挥其防卫社会、治疗疾病和保障人权的基本人权的功能,同时也为了完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应当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根据审判实践设计一套以法院审判为中心,遵循公正与效率原则且灵活、实用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特别程序。限于篇幅,本文的研究范围只限于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概述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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