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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和中国法律、中国法学的转型

  

  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区别不仅仅在于犯罪场景的差异,网络已经成为新的犯罪对象、犯罪平台和犯罪空间。由此引发的犯罪变异正在逐步冲击和销蚀传统的刑法理论,网络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已经不再局限于个别的概念和罪名,而是转向基础的刑法理论方向,坚守产生于数百年前的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则,试图以此来解释信息时代的网络犯罪,只会造成理论和实践的日益脱节,不仅会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而且越来越具有“掩耳盗铃”的味道。不客气地讲,在网络犯罪这一问题上,刑法理论似乎处于“世外桃源”之中而不问世事,颇有“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味道;刑法研究者在“骑驴”游荡,依然陶醉于“田园牧歌”式的旖旎风光,而犯罪人则是坐着“火箭”在飞翔,肆意横行于虚拟空间。应当指出的是,在网络犯罪爆发式出现的背景下,司法摸索再次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面: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行和完成起草的两个司法解释之中,就基本抛弃了过去几百年人们熟悉的“共同犯罪”的定罪规则和理论,开始全面尝试“共犯行为的正犯化”的解释路径,彻底不再依靠于“正犯”而直接追究“共犯”的刑事责任,应当说,这是刑事司法在信息化时代的新发展。


  

  在此,我想重申10年前的一个判断:产生于农业社会、成熟和完备于工业社会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规则,在信息社会已经呈现出体系性的滞后,法律和法学的时代转型将成为必然。在信息时代,刑法学如果仍然一味纠结于“三要件”或是“四要件”之争,无疑是在执拗地思索形成于数百年前的两派学说究竟哪一个更为合理。因此,希望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能够真正地关注现实和犯罪发展趋势,关注网络犯罪和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关注网络空间中传统刑法理论和刑事法律体系的时代转型。网络刑法作为刑事法学的一个子门类,事实上正在形成,但是网络刑法的基础,仍然是传统刑法。网络刑法与传统刑法将是独立发展、并行不悖但是又密切联系、水乳交融的关系,它们共存于同一套刑事法律体系之中。网络背景下的刑事法律体系的转型,是传统刑法规则回应网络犯罪的结果,是产生于农业社会、成熟于工业社会的传统刑法理论在信息化社会中再次更新、扬弃与扩容的过程。实际上,几乎所有的法学学科都面临着同样的时代转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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