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互联网的代际差异,无论是刑法学,还是其他法学学科都必须认识到:网络不再是一个与现实无关的纯粹虚拟空间,现实和网络不仅是并行的,而且是互为依托和相互交叉的,网络空间中需要法律规则,而产生于农业社会、成熟和完备于工业社会的现行法律体系,如何及时实现自我调整和时代转型以解决信息社会和网络空间中的新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大课题。
二、关注现实和犯罪发展趋势,推动传统法律、法学的时代转型
近10年来,刑法学界关注网络犯罪的主要是年青学者,参与研究者中相当一部分是在校的研究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学术领袖、学术中坚并没有参与到网络犯罪的研究中来。导致此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两代学人之间对于技术和网络的接纳程度的差异。这一原因也影响着司法和立法:自2006年以来,中国的犯罪总量持续在高位运行,年平均在470万起左右。而网络犯罪的发案率,根据业内的最保守估计,应当是两倍于这一数字。但是,网络犯罪的立案量年均不超过三千起,起诉和有罪判决量,年均不过百余起。进入司法视野中的网络犯罪数量过少,导致立法的反映速度极为迟缓。网络技术和网络犯罪的新陈代谢速度之快,已经远远超过了人们的想象,面对网络犯罪似乎永不停滞的升级,相当多的法学研究者逐渐开始丢弃“思考者”的角色,令人遗憾地沦为纯粹的旁观者;在快速“奔跑”前进的网络技术和网络犯罪面前,一些刑法学研究者基于对于技术的“畏惧”,甚至缺乏基本的追赶兴趣和动力。过去10年,在网络犯罪爆发式增长的大背景下,网络犯罪的研究者没有明显地增加;在刑法学研究成果的总量之中,网络犯罪的研究成果在比例上甚至呈现出略有减少的趋势。在所有刑法学者都已经人手远不只一台计算机、人人的工作和生活都已经离不开网络的情况下,可以说,这是一种令人遗憾的现象。
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升相辅相成,科技自然是生产力的最根本要素。科学技术的每一次跃升往往带来社会组织结构的重组乃至社会制度的革命性更新,简单回顾一下历史,这一点不言自明。由此揭示了法律与技术之间微妙的互动关系。网络,是由信息技术构建起来的世界,所有网络犯罪几乎都带有技术的成分,在网络空间中,技术不再象过去的技术那样,迂回地通过影响“人与自然”的关系来塑造“人与人”的关系,而是通过人际空间的延伸来直接改变人的社会属性。例如,借助网络的信息传播机制,犯罪组织在网络中形成了新的组织结构和形式;再如,网络技术扩展了著作权的表现形式和存在媒介,由此给网络空间中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可以说,摸不清网络技术的脉搏,也就搞不明网络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