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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视互联网的代际差异,防止网络成为“无法空间”


  

  10余年前,在计算机病毒和黑客刚刚进入公众视野的时候,网络犯罪研究曾经有过一个小小的热潮。当研究网络犯罪的第一波热潮退去的时候,人们突然发现在沙滩上没有留下太多东西。在2009年一次刑法学学位论文答辩中,一位知名学者甚至当场指出:“如果10几年前研究网络犯罪还有点新意的话,到了现在,研究这个问题,还是实际意义吗?”客观地讲,导致此种认识错误的最主要原因可能是技术障碍。网络空间和网络犯罪固有的技术因素,是刑法理论研究的最大障碍,目前对于网络犯罪进行的多数研究仅仅属于现象描述,根本没有能够触及、窥测和洞悉隐藏在表面犯罪现象背后的本质性的东西。技术障碍导致的更为致命的一点是:许多法学学者没有认识到互联网的代际变化对于整个法学(而不仅仅是刑法学)的颠覆性影响。


  

  在由“互联网1.0”向“互联网2.0”的过渡过程中,互联网的代际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1)从以“联”为主到以“互”为主的过渡。早期互联网是“联”字当头,今天则是“互”字当头。互联网由“联”字当头向“互”字当头的过渡,给网络犯罪带来的根本性变化是:“点对点”的犯罪行为成为主流。“点”指代的是单个网络参与者,在网络上则代表着独立的个人计算机终端。在“互联网1.0”时代,网络的主导力量是商业机构和门户网站,个人是网络信息的接收者而非网络活动的主动参与者,网络利益集中于或大或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一时期的网络犯罪行为基本上是个人对于大型机构所属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攻击,在形式上表现为“弱者”(个人)对于“强者”(机构)的挑战。但在“互联网2.0”时代,网络成为了人们的基本生活平台,普通网民成为网络的主要参与者,网络犯罪也迅速改变了攻击方向,开始以攻击普通公众为主要选择。因此,在“互联网1.0”时代,网络犯罪人被公众誉为“技术天才”、“网络英雄”,而在“互联网2.0”时代,它们就是犯罪人。“互联网2.0”时代“点对点”的“互动”特征表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开始在网络上得以复制和实施,所有规范个人行为的法律必须能够适用于网络空间,也必须能够适应网络空间的独有特点和趋势。(2)由“信息媒介”向“生活平台”的转换,“互联网1.0”时代,对于世界各国而言,都是一个娱乐化的互联网,人们只是上网看新闻,听音乐,玩游戏等等,网络就是一个“信息媒介”或者说“娱乐平台”;而在“互联网2.0”时代,网络成为一个“生活平台”,再造了一个生活空间。也就是说,网络开始由“虚拟性”向“现实性”过渡,网络行为不再单纯是虚拟行为,它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意义,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网络社区,网络已经逐渐形成自身的社会结构,网络参与者必须为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承担法律责任。与此同时,网络自身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既需要特殊的法律规则予以保护,也更成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侵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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