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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的法律性质及其改革方向

  

  管制中的禁止令和缓刑中的禁止令的内容完全一致,不过刑法根据管制和缓刑的不同特点而对违反禁止令的行为规定了差异化的制裁模式。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禁止令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罚;[1](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理模式与前同;(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以及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需要注意的是,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多次违反禁止令的,只能反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60条,不会产生加重管制刑罚的法律效果,也不能由人民法院作出新的更加严厉的禁止令。总的来说,两者违反禁止令的差异制裁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违反管制中的禁止令只会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而违反缓刑中的禁止令除了产生行政效果外,还可能产生刑事法律效果。


  

  (二)违反禁止令的差异化制裁模式的成因


  

  笔者认为,刑法规定违反管制中的禁止令与违反缓刑中的禁止令的差异化制裁模式主要是由以下几点原因造成的:


  

  第一,管制与缓刑的性质差异是违反禁止令的差异化制裁模式的根本原因。两种制裁模式的根本差异在于管制犯违反禁止令不会改变刑法对行为人的刑罚层次和力度,也就是说既不会为行为人增加新的刑罚,也不会增加管制的刑期,而缓刑犯违反禁止令的则可能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状态由执行缓刑转变为执行实刑,这将对行为人造成重大影响。此种差异化制裁模式的根本原因在于,管制是法定的刑罚种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已经由管制予以实现,即使在管制过程中违反禁止令的,只要不发生新的犯罪行为的,自然不会改变已有的刑事责任判决;缓刑却有所不同,缓刑是法定的刑罚裁量制度,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而没有对行为人实施刑罚处罚,但是在一定时期内又保留了执行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缓刑犯违反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对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即可,管制犯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自然有必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这个问题还可以从另一角度来看,即管制体现了行为人法律状态的确定性,不管管制刑是否开始执行以及是否执行完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法律层面已经得到了解决,即使出现了新的犯罪事实也只是引起了新的刑事法律关系,对管制犯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缓刑体现了行为人法律状态的不确定性,行为人没有实际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还存在承担的可能性,一旦刑法将缓刑期间违反禁止令作为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评估的重要内容,则将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作为撤销缓刑的条件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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