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规章中关于权利和义务、责任的分配是否均衡、到位;│
│ │行政规章所规范的社会秩序是否有所进步和完善; │
│ │行政规章的立法技术、语言文字是否规范; │
│ │行政规章的结构是否严谨,表达是否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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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定公正的对行政规章进行评估的程序,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可靠
大致来讲,对行政规章进行事后评价的程序,具体包括对行政规章进行事后评估的计划准备、实施、结果运用三个阶段.如表3所示:
对行政规章进行事后评估原则上应当有时间要求,因为在行政规章施行后不久就进行事后评估,往往无法发现行政规章在制定上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会影响行政规章的评估结果。但若在行政规章制定实施多年后才进行评估,又会导致相关矛盾冲突激化,甚至扩大行政规章的负面影响,无法控制行政规章产生的负效应。[15]由此可见,行政规章事后评估时间的早晚,对行政规章评估的结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就我国情况而言,应当分阶段对行政规章开展事后评估。对于新近施行的行政规章和未来将要颁布的行政规章,应当在行政规章生效并实施两年后及时进行事后评估。两年的期间既可以保证行政立法的稳定,也可以检验行政规章的立法质量,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地进行纠正和调整,避免行政规章负效应的扩大。对于已经实施两年以上而没有进行事后评估的行政规章,应当以五年为一个期限,对期限内所有已经实施的规章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事后评估,及时进行规章清理。但是也要考虑到特殊情况,即对于实践中反映不好,民众反映强烈的规章要立即启动评估程序,提前进行评估。对于经过事后评估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章,应当定期公开公布规章的废止和修改清单,便于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也方便公民了解规章的立、改、废情况。
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应当是循环进行的。进行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包括上述几个步骤,但行政规章事后评估过程的完毕并不意味着对行政规章的评估由此结束,而是转化到了另一个程序当中,即通过对行政规章事后评估结果的分析,应找到行政规章在制定上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以用于指导行政规章的修改和完善。因此,行政规章的评估要疏而不漏,对于社会反响不好或者民众反应强烈的规章要先进行评估,并且要以市级政府法制部门为起点,选择高层次的专家人员参与其中。
行政规章的评估结果包括对行政规章的继续实施、废止以及修改。对于行政规章如何修改、修改的期限、修改后如何进行后续评估、对经评估决定废止的行政规章应当自何时起废止或宣布其失效等内容,在目前的行政规章评估实践中并未涉及。为此,我们认为,应当明确经事后评估决定废止的行政规章,须由制定机关在接到评估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废止,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公布。对于需要修改的行政规章,其制定机关应当立即启动修改程序,包括修改前的调查研究和实地考察等,并在3个月内完成对行政规章的具体修改,且公开向社会公布。对于经过修改的行政规章,依照行政规章事后评估的规定,在实施2年后还要进行事后评估。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对行政规章评估结果造假,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