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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和谐社会稳——怎么看行政审判热点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不仅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申诉信访老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为今后搞好此项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上医医未病之病,中医医欲病之病”,破解申诉上访难题,需要多部门联动,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防止各种侵害群众权益现象,需要不断完善行政审判长效机制建设。


  

  怎么看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理


  

  根据国务院于2008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为使该项权利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大量调研、多方协商沟通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1年7月颁布、8月正式实施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政府信息能不能公开的问题。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该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具体化,明确规定了五种可诉情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等四种法院不予受理情形,并创设了判决一定期限内公开、重新答复或更正,判决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判决不得公开,裁定暂时停止公开等明确具体的裁判方式。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大大增强了对诉讼活动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也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防止权利滥用和诉讼无序。可以说,该司法解释与条例一道,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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