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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规范问题的法哲学意义

  

  —关于“法学”问题。“法理学”的范围并不十分清楚,内容也不十分固定,有时相当于“法学”,有时相当于“法哲学”,有时则相当于“分析法学”或“法理论”。上世纪以来,“比较法”题材、“法社会学”题材和“立法学”题材也陆续加入其中。目前,“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已经成为常规分支学科。它们当中有的偏重“是”或“事实”,有的偏重“应当”或“价值”,有的偏重其他,有的则兼而有之。从加强学科体系建设、完善学科内容来讲,法理学日后的努力方向之一可以说是有效回应上述所有分支学科的要求,形成“法或法律”的事实理论、规范理论、渊源理论和价值理论,形成包括“法或法律”和“法学”本身在内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把它们集于一身,溶于一炉,实现再度统一和综合。


【作者简介】
周静,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
【注释】参见休谟著:《人性论》(下),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7-498页、第509-510页。
参见[英]边沁著:《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版,第360-361页。
See Austin John,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ed. David Campbell&Philip Thomas, Aldershot/BrookfieldUSA/Singapore/Sydney: Ashgate. 1998,pp4-5,ppl32-133.
参见维特根斯坦著:《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6页。王路著:《走进分析哲学》.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20页。
例如,王太庆:《柏拉图关于“是”的学说》、《我们怎样认识西方人的“是”》、《希腊哲学术语的翻译问题》,载柏拉图著:《柏拉图对话集》,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675-718、761-771页。汪子嵩著:《古希腊哲学史》,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卷,第66 - 79页,第12-13章。又如,苗力田:《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笺注》,载《哲学研究》1999年第7期。余纪元:《亚里士多德论ON》,载《哲学研究》1995年第4期。王路:《“是“的逻辑研究》,载《哲学研究》1992年第3期。王路:《如何理解“存在”?》,载《哲学研究》1997年第7期。王路:《“是”、“是者”、“此是”与“真”—理解海德格尔》,载《哲学研究》1998年第6期,等等。
参见亚里士多德著:《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6页,第56页。
参见前注维特根斯坦书,第37页。王路著:《理性与智慧》,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50页。
参见王路著:《走进分析哲学》,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15-124页。韩林合著:《分析的形而上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7-28页。
参见弗雷格著:《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王路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页。
参见前注,王路书,第129-130页。
参见前注维特根斯坦书,第25页。
参见前注维特根斯坦书,第4页。
参见前注维特根斯坦书,第25页、第32页、第33页、第34页、第41页、第42页和第54页。
参见罗素著:《逻辑和知识》,苑莉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19-220页。
参见亚里士多德著:《范畴篇解释篇》,方书春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5 - 89页。
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唐钺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49页。
前注康德书,第49页。
前注康德书,第103页,第105-106页。
See Kelsen, Hans General Theory of Norms, trans. Michael Hartne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1 , pp81-82.参见前注
康德书,第16-17页,第27-31页,第36页,第38页,第41-42页,第45-48页,第53-54页,第58页,第62页,第72页,第77页。
刘放桐主编:《现代西方哲学》(上),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42页。
See Kelsen Hans, 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 trans. Anders Wedberg, Cambridge, 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Press. 1945, Chap. 1. Kelsen Hans, Introduction to the Problems of Legal T heory, trans. Bonnie L. Paulson&Stanley L. Paulson,Oxford : Clarendon Press. 1992, Chap. 1-2. Kelsen Hans,Pure Theory of Law, trans. Max Knight,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7,Chap. 1-2.
参见考夫曼著:《法哲学问题史》,载考夫曼和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考夫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4页。
参见拉德布鲁赫著:《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参见考夫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35页。
考夫曼著:《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4-45页。
参见前注考夫曼书,第69页,第73页,第77页。
前注考夫曼书,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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