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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规范问题的法哲学意义

  

  “是”的语法功能和逻辑功能,在从前可能相去不远,这是因为人们分析句子结构时,过于倚重语法规则。从弗雷格开始,人们转而关注逻辑本身,同时又主动借鉴数学形式,从而摆脱了自然语言的束缚。而在两种功能之间也相应地出现了明显的不同。两者之间不同,不仅仅是解释的分歧,更是理解的差异;不仅仅是传统的批判,更是观念的变革。


  

  经历了这场大的“范式转换”之后,“是”的观念变了,对世界的看法、对主客观世界关系的看法也都随之在改变着。其中,尤其明显的是“事实”观念随着“变革”的深入,其重要性与日俱增。其实,这在弗雷格时就已经意识到,到维特根斯坦时,则更加直截了当,更加淋漓尽致。[9]


  

  早期维氏本人,尤其看重“事实”( Tatsashe )。在他那里,“事实”终于取代了“对象”,取代了“事物”,一跃而成为“世界”的基本构成单位。[10]他写道:


  

  “ 1世界是一切发生的事情。


  

  1. 1世界是事实的总体,而不是事物的总体。


  

  1. 1. 1世界为诸事实所规定,为它们即是全部事实所规定。


  

  1.1.2因为事实的总体规定那发生的事情,也规定所有未发生的事情。


  

  1.1.3在逻辑空间中的诸事实就是世界。


  

  1.2世界分解为诸事实。


  

  1.2.1每项事情可以发生或不发生,其余的一切则仍保持原样。


  

  2发生的事情,即事实,就是诸事态的存在。”[11]


  

  维氏所持的是一种相当“结构化的”的观点。他相信,真正同“事实”对应的乃是“命题”(Satz)。[12]这种对应,反映在“图像”(Bild )中,犹之“事实”之于复合命题,“事态”( Sachverhalt)之于基本命题(Elementar-satz) ,“对象” (Gegenstand)之于“名称”(Name) ……,最后,是“世界”之于“语言”。[13]此外,大概就没太多可说的了。把“事实”同“事物”( Ding)区别开来,使之同“命题”相互对照,在它们的同构关系中,为“思想”(Gedanke),为“思想的表达”,“划一个界限”这中间,既有作者初衷所在,也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对于“事实”,维氏还有更细致的分析。按他的想法,“事实”总是包含着某种逻辑构成的东西。正因如此,它具有逻辑意义,它确保“命题”为真。这类观点,既得之于罗素,反过来又影响了罗氏。不过,罗氏的说法,要更浅易一些。[14]他“解释”说,事实是命题为真的条件,是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关系,它们属于客观世界,它“该是怎么样就是怎么样”,不以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把事实置于显着位置,把它同命题、同命题真值联系起来考察,可称是手法独特,眼光独到。这点,透过上述三代人(弗氏、罗氏和维氏)的“只言片语”,相信可以看得很清楚。而逻辑经验主义的基本立场如何,实证主义的内在精神又如何,透过以上真知灼见,相信不难领略一二。


  

  “是”和“事实”这两个观念一个形成很早,一个形成较晚,且都有一个变化过程。而且,两观念在在逻辑和哲学上均有所差别,其功能、意义也不尽相同,轻率地把它们等同起来不甚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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