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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005~2009年英国可再生能源供应量及在最终能源消费中所占比例[20]
(数量单位:千吨石油当量,1千吨石油当量≈11.62百万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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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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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数量│比例 │数量│比例 │数量│比例 │数量│比例 │数量│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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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419│4. 1%│1545│4.5% │1636│4.8% │1825│5.4% │214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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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569 │0.9% │608 │1.0% │693 │1.2% │851 │1.4% │899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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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69 │0.2% │180 │0.5% │349 │0.9% │798 │2.0% │978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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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2057│1.4% │2334│1.6% │2679│1.8% │3474│2.4% │401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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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可再生能源的整体发展不难看出,德国比英国发展得更加全面、发展水平更高。德国在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方面比英国发展快、势头好的法律原因,要归功于德国实施的强制人网(优先全额收购)和固定电价(分类递减电价)制度。[21]这项制度比英国实行的比例配额和ROC制度具有更多的优势。德国的强制入网(优先全额收购)和固定电价(分类递减电价)制度,保障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顺利入网且其在价格上要高于常规能源电力,减少了发电商的投资风险、保障了其合理利润,能够不断吸引投资从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持续发展。英国的比例配额和ROC制度,虽然从比例上确保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规模,但由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价格一般高于常规能源电力的价格,电力供应商在达到规定比例后往往不愿继续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此外,常规能源电力的价格和ROC的价格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而不断发生变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价格也会随之波动,这就使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在发电量和电价上都面临投资风险,不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从而影响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持续发展。
在可再生能源供热领域,德国的利用比例远远高于英国。德国有非常丰富的森林木材资源和使用更为广泛的生物质能利用技术,这固然是可再生能源呈现良好发展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德国发展并实施了较英国更为全面和完善的生物质能利用和可再生能源供热立法。[22]德国的《燃气供应网准入条例》、《燃气供应网支付条例》和《激励措施条例》便利了生物质燃气的入网,设定了燃气中生物质燃气的比例配额,确保了生物质燃料的适度发展。德国《可再生能源供热促进法(2008)》规定了可再生供热用能的发展目标,确立了建筑供热用能可再生能源比例制度、替代履行制度和政府财政支持制度,有力地推动着可再生能源在供热领域的发展。反观英国,目前缺少专门针对可再生能源供热的立法,在供热领域也没有引入比例配额制,这不能不说是英国可再生能源在供热领域发展最为缓慢的制度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