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再生能立法触及的领域有所差异
尽管德国和英国都重视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供热和交通领域的全面发展,但德国的立法无疑更加全面,涉及电力、供热和交通领域且独立制定专门可再生能源法律。英国在供热领域的可再生能源立法相对欠缺。
(三)所采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大同而小异
所谓“大同”,是指两国都设定了可再生能源及其在各个领域的具体的发展目标;都注意明确可再生能源生产商和供应商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都采用比例配额制促进交通可再生燃料的发展;都强调相关信息的公开和各项制度的可执行性。所谓“小异”,是指在实现具体发展目标的方式上,两国采用的策略性措施有所不同。例如,德国采取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全额收购制度和分类递减电价制度,而英国则主要依赖电力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多元化发展上,德国实行分类递减电价制度,英国则运用ROC分类权重制度。此外,德国不仅规定了电网运营商接入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义务,还规定了燃气管网运营商接入可再生燃气的义务。
四、德国与英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实施绩效比较
德国和英国的可再生能源立法和相应法律制度有力的促进了两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这种发展—作为可再生能源立法的绩效表现,又由于两国在此领域立法力度的不同、立法侧重领域的不同和法律制度设计的差异而表现出各自的特点。
2005~2009年间的统计数据表明(参见表1),德国的可再生能源供应量不断增加,可再生能源在最终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也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中的使用比例最高,在供热领域的使用量最大;在电力、供热和燃料领域的发展越来越均衡。而在英国,同类统计数据表明(参见表2),可再生能源电力和供热也呈稳步增长态势,尤以交通可再生能源增长相对迅速,但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消费中所占的比例较小;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中的使用比例最高且使用量最大,可再生能源在供热领域的使用比例和使用量都比较小。
表1:2005~2009年德国可再生能源供应量及在最终能源消费中所占比例[19]
(数量单位:百万千瓦·时)
┌──┬────────┬───────┬───────┬───────┬────────┐
│年份│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
├──┼───┬────┼───┬───┼───┬───┼───┬───┼───┬────┤
│项目│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
├──┼───┼────┼───┼───┼───┼───┼───┼───┼───┼────┤
│电力│62112 │10. 1% │71487 │11.6%│87597 │14.2% │93269 │15.2% │93543 │16. 1% │
├──┼───┼────┼───┼───┼───┼───┼───┼───┼───┼────┤
│供热│88950 │5.9% │93084 │6.1% │100973│7.6% │105870│7.4% │110491│8.4% │
├──┼───┼────┼───┼───┼───┼───┼───┼───┼───┼────┤
│交通│22291 │3.7% │40276 │6.3% │45154 │7.2% │36694 │5.9% │33765 │5.5% │
├──┼───┼────┼───┼───┼───┼───┼───┼───┼───┼────┤
│总量│173353│6.8% │204847│7.9% │233724│9.5% │235833│9.3% │237799│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