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与英国可再生能源法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杜群;廖建凯
【摘要】德国和英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都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德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供热和交通用能三大领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英国则以《
电力法》、《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和《可再生交通燃料义务法令》为主体,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德国与英国可再生能源法在立法理念、立法目的、法律位阶、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等方面既有相似之处又各具特点。可再生能源立法和制度运行的差异是德英两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差异的重要原因,对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基于对德国和英国可再生能源立法、法律规定和实施绩效的比较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和法律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法;立法比较;法律实施绩效
【全文】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并有规律地得到补充或重复利用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是新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1]可再生能源非耗竭性和低碳性的特点,使各国将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保障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出于保障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考虑,德国和英国都非常重视发展可再生能源,且其可再生能源发展都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其中尤以德国的发展为世人瞩目。德、英两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先进性及其差异性固然与两国的能源资源赋存和能源技术特点等因素密切相关,但与两国都强调以法律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有着重大关系。在我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以保障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比较分析德国和英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及实施绩效,对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德国的可再生能源立法
(一)电力领域的可再生能源立法
在德国,可再生能发电领域的立法主要是《电力输送法》和《可再生能源优先法》。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能够顺利入网,德国1991年制定了《电力输送法》。该法规定:运营公共电网的公用事业机构有义务溢价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溢价额按上一年度平均电价的一定比例计算,最终由电力供应商和他们的消费者承担。《电力输送法》有关强制入网和溢价购买的规定,既没有增加公共财政开支,又保证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合理利润,为德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前提。但是,《电力输送法》给一些公用事业机构(尤其是在风力发电机集中的沿海地区的机构)带来了过重且不平等的经济负担,这是该法1998年进行修订的主要原因。修订后的《电力输送法》引入了“双限额”规定,即电力供应商和初级电力供应商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最高比例均为其总供电量的5%,以限制特定地区受到溢价补偿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数量。这样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总供电量的比例就不超过10%,减轻了特定地区公用事业机构及其消费者的负担。到2000年,德国北部的一些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比例几乎达到10%,“双限额”规定成为风力发电和风电技术进一步发展的法律障碍。为消除这一障碍并促进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的发展,2000年德国颁布了《可再生能源优先法》取代了《电力输送法》,据此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比例得以进一步提高。[2]
《可再生能源优先法》是德国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主要立法。该法于2000年2月颁布,并分别于2004年和2008年进行了大的修订,最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优先法(2008)》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可再生能源优先法(2008)》的主要内容包括:(1)将促进能源供应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将保护气候和环境作为立法目的。(2)明确了德国到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目标,即其在总电力供应中的比例至少是30%。 (3)规定了电网营运商和发电商在可再生能电力生产和入网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离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直线距离最近的电网运营商有义务优先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发电商有义务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符合特定要求;发电商有权要求电网运营商将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在经济技术合理的前提下,电网运营商有义务优化、提高和扩展其电网及其附属设施以确保收购、传输和配送可再生能源电力,否则就要赔偿发电商由于电力不能入网而产生的损失;将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链接到电网连接点的费用由发电商承担;电网优化、提高和扩展的费用由电网运营商承担。(4)对可再生能电力的价格和成本负担进行了规定,包括: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地点、装机容量和所采用的技术,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适用不同的且逐年递减的电价;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电价款应在各电网运营商间平衡和均摊;高耗电制造企业和轨道交通企业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限额。(5)规定了知情义务,发电商、电网运营商和公用事业公司等负有提交和公布相关信息的义务。(6)规定了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作物的奖励制度,对采用新技术和使用能源作物等符合特定要求的发电商给与奖励等。[3]德国的《可再生能源优先法》实际上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法”,它所确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全额收购、分类递减电价、电力电价平衡分摊、特殊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限额、信息公开和新技术特别奖励等可再生能源电力促进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德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