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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研究之检视

  

  首先,法学主流刊物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与教育部项目仍然是衡量当今法学研究中学术知识生产与发展的主要(甚或是关键性)标志。[4]在现有的经济法学术研究成果中,产生了一批关注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法学作品,聚集了一批从事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法律学人。对这些成果的考察,或许可以大致发现近年来对经济法总论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脉络。不过,任何经验素材都有其相对性与不完美性,有关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法学主流刊物论文、课题,仍主要是一个关乎数量的操作性概念,而非定性的学术评价。判断中国经济法总论研究的现状,应当根据中国当下研究的实际情况,采用多项评价指标进行综合权衡。期刊特别是法学期刊以及它们所发表的法学论文情况,只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中国法学研究的实际水平。本文所选择的13种法学主流刊物,一方面依据其在法学CSSCI期刊的排名,[5]同时,也参照学术界同行多年来形成的一般性的学术评价共识(须强调指出的是,本文对刊物的排名不分先后,也并非指涉刊物学术影响力的排序)。尽管如此,本文依据的资料从2004-2008这5年只是一个时间段的概念,但对经济法总论研究与发展而言,上述考察样本(特别是主流学术期刊刊发其论文的多寡)仍不失为考量经济法学科学术水平及其发展的较好的测度材料。


  

  其次,经济法学界在经过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与民法的争论,尤其在经过调整对象之争与部门法的划分之争后,不断反思与总结,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经过老中年学者的努力,对诸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体系和功能等逐步形成共识,从而避免了以前无端的学术争论和内耗。并且近10年来经济法总论研究正在逐步向纵深方向拓展。[6]因此,选择近几年来经济法总论研究成果为考察样本,相对以前成果而言,这几年来的研究成果应当具有某种程度的成熟性和开放性(当然不是否定以往成果的理论贡献)。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近十年来,据CSSCI引证率的不完全统计,经济法学界影响较大的总论着作中主要有(不包括主编的论着或单纯的教材):如漆多俊教授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李昌麒教授的《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史际春、邓峰的《经济法总论》、邱本的《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王全兴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单飞跃的《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张守文、于雷的《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等。这些有影响的论着,都是关注经济法总论研究的主要代表作,不过,这些着作基本上都在考察时间段之前出版。由于近五年来出版的有影响的经济法总论专着很少,而原先出版的经济法总论着作尤其是中青年学者的有影响着作,如史际春、王全兴、张守文、邱本和单飞跃等,他们的着作很多在出版前以论文形式曾在主流法学刊物上发表过(如张守文2004年出版的《经济法理论的重构》),所以,本文没有将着作列入考察样本中。


  

  二、样本材料的表象分析


  

  (一)刊物发表论文的数量概况


  

  在上述成果的大致统计中,共发表经济法论文数约657篇,但总论论文数却只有67篇(仅占10%左右),比例明显偏低,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不够重视,亦或表明从事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学者不够多。从数据统计发现,个人发表或主持总论课题的数量情况,老一辈学者主要以李昌麒、漆多俊教授为代表,中青年学者主要为史际春、张守文、王全兴、许明月、单飞跃、刘水林、胡光志、应飞虎、陶广峰、李友根、陈云良、鲁篱、颜运秋等教授。在总论论文发表的刊物当中,《现代法学》发表的总论文章最多,共18篇,其次是《政法论坛》11篇和《法学家》9篇,而《法学研究》、《中外法学》和《比较法研究》则为0篇。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个中原因或许是一些主流刊物很少刊发经济法(尤其是经济法总论)论文,与目前某些部门法学者对经济法学的偏见有关,也或许与经济法总论研究文章数量偏少而质量好的成果又不多有关,当然也可能是由于刊物责任编辑或主编对经济法基础理论有所偏见,抑或与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关。另外,目前中国学术界开始过于崇尚外国文献资料,根据注解的多少来衡量论着质量的高低和学者学问的多寡,盲目的推崇引证。由于经济法总论研究在国外受到某种程度的不“重视”,所以在现有的总论研究成果中,鲜见关于国外经济法理论的经验介绍。而目前,大陆法学者通过向日本和德国的全盘学习已形成了思维定势和路径依赖,因此无论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其法学着名作品实际上都是以“外向型研究”为主导的,部门法学尤其是民商经济法学领域的主导作品主要受到欧陆法系的影响。然而,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除了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受前苏联经济法理论的影响,以及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主要受日本经济法理论的影响较大外,经济法总论受到外域相关领域的知识影响还很有限。[7]因此,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成果显得不突出或受到漠视。在这一点上,有研究发现,在论述和解释中国法学30年来的主导作品以及主导作者时,经济法学在全部中国法学主导作品中所占比例很小。[8]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恰恰缺乏域外知识背景或经验的可资借鉴性,再加之不像传统学科历史久远,而这正是导致经济法总论在中国当下学术作品中影响较小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因为相对于传统学科,经济法的学术影响力在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比较弱,所以难以形成一个比较显着的学术共同体,这对于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相关的法学学术发展都将非常不利,并且也很难将中国转型时期的有关经济法律实践的经验转化为一种真正的法学贡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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