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治秩序—社会秩序的高级形态
毋庸置疑,法律秩序与法治秩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如果说法律秩序是通过法律的运作而得以实现的一种社会秩序,那么法治秩序则是充分表征了法治的实现过程和价值评价的社会秩序。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而言,法律秩序的存在必定先于法治秩序的存在,若将法律秩序视为初级阶段,则法治秩序可以作为法律秩序的高级形态。如果将法律秩序与法治秩序作一个简单的对比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有法律而无法治的状态无论是在历史进程中还是现实世界中都真实地存在着,法律只是达致法治的一个基本条件而非全部要素,法治的实现需要法律在制定、运行、完善层面协调整合,同时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外部实施框架,否则,法治永远都是法律的一个遥遥无期的美梦;(2)法律秩序是一种不包含价值评断的社会秩序,法律本身的良恶不影响法律秩序的存在与证成,可以说,法律秩序包含着两个可能的对立面向即善法秩序与恶法秩序,而法治秩序则是包含了明确的价值评价与具体的价值要求的社会秩序,法治秩序的证成需要通过一定的评价指标来确认,诸如法律本身是否良善、法律的运行是否合理、法律的程序是否完善等等。
我们认为,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存在法治秩序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宪法得到充分尊重。人们要有遵守和尊重宪法的意识,宪法的条款尤其是其中的保障人权条款要得到充分重视,这是法治秩序的前提和保障。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宪法的价值位阶处于法律体系的顶层。一般认为,一国宪法的品格和实施状况决定了该国法律体系的基调,表征着该国法治的实践范围和实现程度。宪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其为国家的政治体制、立法体制、行政体制以及司法体制的运行提供了终极的法律标准和空间框架,并为其它法律规范的制定、运行、修改和完善起着宏观而具体的指导,为一国法律的整体状况规定了基调和方向。宪法塑造了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关切,反映了民众的基本诉求,体现了时代的基本价值,承载了发展的基本趋势。在此意义上,一部宪法就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浓缩精华和真实写照。“宪法的核心目标是为一个运转良好的民主秩序创造前提,在这个民主秩序中,公民能够真正实现自我管理。一部好的宪法能够确保民主选举和言论自由,从而开创建立在双重基础上的自我管理:一方面,自由要求自我管理,而另一方面,自我管理反过来又使人们更有可能过上美好的生活。”[12]易言之,宪法通过为公民的自我管理创造可能性和可行性,为人们的美好生活提供规范指引并为秩序的生成提供规范支撑,宪法所勉力创造的是一种民主的秩序、和平的秩序、理性的秩序、文明的秩序、法治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