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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秩序

  

  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庞德明确提出“在今日,法律秩序已经成为一种最重要、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形式。其他所有的社会控制方式,都从属于法律方式,并在后者的审察之下运作。”[7]可以确定的是,在当今时代,法律秩序作为社会秩序的核心范畴已经为学者和学界所肯定。诚如前苏联学者所言,“法治和法律秩序对整个社会的特殊作用在于,它们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和核心、民主的前提和必要因素、基本的全人类价值,也是法律文化和一般文化的根本部分。”[8]对于这样一种重要的社会秩序,学者将其定义为“以法律和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这是实施法律规则和规定的最终结果,也是遵守、执行法律规范的结果,即法治的结果。法律秩序恰恰是法律调节的目的,也正是为了实现法律秩序而制定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完善立法,并采取巩固法治的措施。”[9]我们认为,法律秩序能够帮助人们理解复杂而混乱的外部世界,从而在相当程度上使人们免于面对不愉快的意外和难以恰当处理的复杂情形。法律秩序亦有助于个体应付在不能驾驭生活时所怀有的种种焦虑和不安。遵从法律秩序所带来的信心和后果有助于人类抵御各种实验的风险,并赋予其创造性和能动精神,同时使其具有独立的公民意识和自由平等意识,并能够鼓励个人提出自己的新思想和新见识。我国学者於兴中认为,“法律秩序是外向形的、权利本位的、重规则、权威文本至上的文明秩序。它包括以法治理想为主导的权威系统、以权利和法律为中心的概念范畴系统、以司法制度为社会根本制度安排和以个人权利及法律为依归的文明秩序意识。”[10]


  

  由此可见,与宗教秩序及道德秩序相比,法律秩序具有更为明确和务实的价值指引和社会担当,更为系统和组织化的制度安排和规范表达,更为理性和文明的意识支撑和思想承载。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规范的表达日趋完善和具体,进而为社会控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法律依据,也为人们的社会行动提供了明确的价值指引;其次,法治理想的渗透和广泛传播为法律秩序注入了新的活力和价值,法律秩序不再表现为通过冷冰冰的法律技术和法律原理以实现社会控制,而是通过增添更多的合理而具体的人文关怀和人性价值以实现和完善社会秩序与整合;再次,法律制度的具体操作更为精细和严密,法律制度的运行更为透明和公开,法律程序的适用更加广泛和普遍,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的过程和结果也显得更加理性和完善,法律秩序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存在价值。总而言之,通过法律秩序实现社会整合与发展的思路与方式无论是在学说层面、价值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效,并且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取得更加完善和丰硕的成果。我们有理由相信和期待,法律秩序将成为引领未来社会秩序发展趋势的主力军和核心动力。正如拉德布鲁赫以诗歌般的口吻所歌咏的那样,“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举目所及乃实在的必然和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使良心的轻语终归能为人们所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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