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
如前所述,社会秩序的实现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如宗教、法律、道德、伦理、政治、经济等作为引导。若以此作为媒介,相应地导出宗教秩序、法律秩序、道德秩序、伦理秩序、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等社会秩序类型。如果我们放弃一一对应的映射标准,以对社会聚合牵引的广度和深度作为评判标准并辅之以历史的概观,则可以将社会秩序提炼为三种主要类型,分别是宗教秩序、道德秩序以及法律秩序。
在宗教秩序中,人、神事被涵盖于完整的宗教系统之中,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聚合均以宗教系统的运作为基本前提并以此为最终依据。“人与人的交往、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政治社会的关系等等都被打上了宗教的烙印。”[4]不可否认,宗教对于人心与人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与价值,它有助于解决人心深处的一些难题,帮助人们摆脱俗世的烦恼和内心的纠结。但是,如果将社会控制归于宗教的系统之下,以宗教作为社会运作的价值指南和规范标准,难免会显得苍白无力。尤其是伴随着科学的进步与发展,人类开始对宗教秩序进行全面的审视并逐渐认清了宗教的效用限度,宗教控制的领地也逐渐退缩。时至今日,宗教已经成为私人内心的一份精神寄托和一份心灵期许,它的存在更多是从私人的意义空间去解读与发掘。在公共领域,以宗教为旗号的聚集可能演变为异端组织的盛行。因缘于此,在当今社会,宗教秩序已经从大规模的社会层面隐退,人们对宗教的认识也日趋理性化,宗教的功能被基本限定,宗教的意义与价值更多地是与个体内心体悟相结合而生成的。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宗教秩序中的一些仪式仍然得以保留,并对现存的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型塑。宗教秩序中的合理因素至今仍在延续,并且为社会秩序提供了一个神圣化的向度和神秘的空间。
与宗教秩序截然不同的是,“在道德秩序中,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缠绵不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对这些关系的恰当处理。”[5]道德秩序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作了精妙的处理,使得三者得以有机协调。道德秩序的存在形式和评价方式更多地表现为一种隐性的秩序,它没有法律秩序那样丰富而具体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也没有宗教秩序那般独特的仪式内容和条文规范。道德秩序的生成并非建立在文本和制度的基础之上,而主要依靠社会中个人的道德素养和道德觉悟。毋庸置疑,道德秩序在人类的秩序长河中曾经占据着主导地位,它对于型塑社会曾经起过非常积极的意义,它对于促进人际之间的交流和融合提供了合理的价值引导和适当的外部框架。然而,面对着高度复杂和日趋程式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和潮流,通过道德规范的社会控制已日益显现出其弊端和软肋:首先,道德规范是一种不成文的规范,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形和变化无常的社会场景时往往捉襟见肘、难以招架,复杂的社会需要明确的规范体系和恰当的规范表达,试图通过不成文的规范来实现对社会的控制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愿望;其次,道德规范具有高度凝炼性和极强的特殊性,难以分解为整齐划一的规范指导,“道德法则是具体个别的,它因每个人、因每一情形而有所不同,故是不编纂的,且只能直觉地予以理解。”[6]与此同时,每个人的道德水准具有或多或少的距离与差异。因此,以道德规范为主导的道德秩序无法为社会控制提供统一的规范指导,因而也就无法胜任其维系社会的价值使命;再次,道德规范对个体的要求是一种内心向善的理念引导,换言之,这是一种较高层次的价值指引,这种价值指引对于社会的维系显得力不从心,毕竟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由常人所组成的社会,任何试图引领社会的价值规范都应当而且必须考虑到个体的基本需求和基本特质,唯有如此才不至于出现“站得高却望不远”的尴尬局面,也才能更好地整合社会的秩序资源以期更好地维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值得注意的是,道德秩序从社会秩序的主导方式的隐退并不意味着其功能和意义的丧失。众所周知,道德对法律的影响是极其深刻与广泛的,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或多或少都借鉴或参考了道德的因素,道德与法律之间也存在着单向度传递的趋势。因此,道德秩序与法律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耦合,道德与法律的难解难分在特定的范围内决定了道德秩序在当今社会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存续意义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