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治秩序

论法治秩序


杨春福


【摘要】在社会秩序的演变中先后出现过宗教、道德、法治三种秩序类型,历史的实践和社会的变革最终选择了法治秩序。法律秩序与法治秩序既有内在的关联,又有重要的区别。作为现代社会的根本秩序,法治秩序表征着社会秩序的高级形态和基本走向
【关键词】社会秩序;法律秩序;法治秩序
【全文】
  

  一、社会秩序及其特征


  

  社会秩序是社会学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和核心问题,可以说,社会学理论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理论都无法绕开这一话题。从宏观层面考察可见,社会秩序是人类得以发展和延续的一个基本保障,也是人类在实现发展和追求文明的过程中所摸索与建构起来的。诚如哈耶克所言,“在社会生活中,明显存在着一种秩序、一贯性和恒长性。如果不存在秩序、一贯性和恒长性的话,则任何人都不可能从事其事业,甚或不可能满足其最为基本的需求。”[1]社会秩序既是社会的黏合剂,也是社会的助动器,更是社会的引擎。社会秩序的存在确证了人类有组织社会的基本特征,社会秩序也只有通过一定的价值指引方能实现。这种价值指引较为典型地体现为道德、伦理、法律、宗教、意识形态等媒介。毋庸置疑,有社会的地方才有可能存在社会秩序,秩序的存在和实现的程度是表征社会文明的价值尺度。纵观人类的历史进程,对社会秩序良序化的建构和追求是贯穿于其间的主线和关键词。


  

  “所谓社会的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亦即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运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2]哈耶克的观点表明,社会秩序是一种可欲的且能够为个体提供合理行动证成的价值因素,社会秩序的存在为理性交往的社会证成提供了外部框架。昂格尔则认为,“一种社会秩序就是一个各种要素的体系,其中每一个要素都由它与所有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来界定。这些要素就是个人与群体。他们在体系中的位置就是社会地位。”[3]昂格尔对社会秩序的阐发是以整体主义的框架为背景的。在他那里,社会秩序的存在仰赖于其系统内部各个要素的协调一致。易言之,社会秩序的重要评价指标是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协调程度。如果个人与群体之间存在着协调、稳定、一致的关系,社会秩序将显现出合理、有序的面向;反之,社会秩序则会滑向另一个极端即社会无序。笔者认为,社会秩序即为社会存续所必需的且有助于个体、社会与国家之间互动发展的价值坐标。


  

  社会秩序具有以下特征:1,稳定性。笔者认为,判断社会秩序的存续与否应当满足两个基本标准,首先这种秩序应当符合作为其载体和基质的个体的人性需求;其次这种秩序应当实现为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提供基石作用的功能。历史和理性告诉我们,稳定是社会存续的首要因素和价值,只有在稳定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对其它善的追求;心理学的常识也足以证明,稳定是个体内心的原初追求。稳定性是社会秩序的首要特征。2,合理性。秩序是对无序的纠偏,秩序的存在合理地界定了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社会秩序这一语词天然地内含了合理的要素,即便是绿林好汉所建立的江湖规则(秩序)也是建立在一定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基础之上的。社会秩序的存在必须满足合理性的价值要求,合理性是社会秩序的价值内核。3,保守性。社会处于不断的流变之中,社会的流变不断生成新的事物,催生新的要素,引发新的浪潮。面对这种流变性,社会秩序应当具备一定的抵御功能。如果社会秩序朝不保夕、变化过快,则极易引发社会的动荡,同时会对个体的秩序感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最终波及社会的稳定。当然,保守性并非意味着一成不变,毋宁说,保守性是社会秩序在面对流变与稳定悖论时的一条沟通桥梁。保守性是社会秩序的时代特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