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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断排除法则若干问题浅析(下)

预断排除法则若干问题浅析(下)


李学军;刘建华


【摘要】本文介绍了预断排除法则的基本内容,认为预断排除法则的功能是维护审判中心主义、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防止单纯追求诉讼效率而忽视审判的公平与正义。讨论了预断排除法则在不同诉讼模式中的具体体现,认为预断排除思想在我国已得以确立但实际运行结果却有所偏离。给出了修正我国预断排除之规定的建议,并提出了架构、完善相关保障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预断排除;预断排除法则;起诉书一本主义;复印件主义
【全文】
  

  三、预断排除思想在我国的确立及其运行结果的偏离


  

  从本质上说,我国原有的刑事诉讼模式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我们强调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并激励法官积极介入案件的调查;我们在意犯罪的控制,少有关注人权保障的念头。在这样的土壤环境下,预断排除思想是难以得到认可并进而被法律确认的。具体表现是,在原有的刑事诉讼制度下,起诉实行案卷移送主义,即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和证据均随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法院里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必须在庭审前对案件进行程序和实体的综合审查,惟有如此,才能符合原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而原刑诉法第109条的规定更是使得法院可以在审前便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等一系列补充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的司法调查活动。法官预先审查控方提供的案卷和证据材料,并为此积极进行庭外调查和庭外取证工作,无形就会产生倾向心理,不自觉地与检察官一道承担追诉的角色,共同对付被告人。


  

  总之,庭前实体审查、法官庭外调查势必导致法官先人为主、先定后审,甚至对如何定罪量刑法官也是成竹在胸。开庭审理实已沦为走过场。更为荒唐的是,有的法官在庭审前就已制作好了判决书,只是在庭审时一读了之。显然,庭前审查解决了法庭审判阶段才应解决的问题,混淆了庭前审查同法庭审判的职能,断然否定了辩方的一系列辩护权,庭审变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


  

  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使得人权特别是被追诉者人权的保障问题浮出水面。顺应国际上这一发展趋势,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不再仅局限于刑诉法打击犯罪的工具价值,而是开始关注刑诉法自身应有的公正目标。表现之一是,预断排除思想为我国的立法者所认可。为防止预断,保证辩方能在一个公正、有效的环境中伸张自己的主张,我国新刑诉法废除了弊端重重的案卷移送制度,取消了法官在原有的刑诉制度下拥有的庭审前的司法调查权,改原有的庭审前实体与程序综合审查为单一的程序性审查。也即,只要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只要有据以认定犯罪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法院就可以并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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