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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断排除法则若干问题浅析(上)

  

  (三)在混合式诉讼模式下的全面展现


  

  预断排除的基本思想是,防止庭审法官在庭审前从各种渠道接触、了解案情进而形成有碍公正裁判的预断。其依据是,任何人一旦形成预断便难以改变,法官也不例外。在采用混合诉讼模式的日本,预断排除的前述基本思想得以在起诉书一本主义等规则中全面展现、并得到了其它诉讼制度的支持。具体地说,除了前文概括的那些有关预断排除的一系列规则之外,日本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其程序分流机制则进一步使得起诉书一本主义等预断排除法则能够有效地实施。


  

  1.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款规定:


  

  “检察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请求询问证人、鉴定人、口译人或笔译人时,应当预先向对方提供知悉以上信息的人的姓名及住居的机会。在请求调查证据文书或证物时,应当预先向对方提供阅览的机会。但对方没有异议时,不在此限。”[11] 诚然, 日本的这一规定同样是为了均衡控辩双方在取证权能、资源占有等方面存在的不平衡,是为了顺应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中对抗制因素的需要,但它却不可否认地使得辩方能够从控方手中直接获得有益的信息,辩方的辩护能力也不会因仅在法官那看到了一本起诉书而未见到任何相关证据而萎缩。当然,相对于英美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而言,日本的证据开示规定仍有一定缺陷,即辩方无权申请阅览检察官手中拥有的但尚未决定是否请求在法庭上调查、或者根本无意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证据,检察官也无义务向辩护方提供事先阅览的机会。但如同众所周知的那样,这些证据很可能包含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或许这正是日本注重追诉犯罪的职权主义思想仍在作用的表现之一吧。


  

  2.日本没有预审制度,但不是所有案件都能进入普通程序,这得益于日本以简易公审程序,简易程序和交通案件即决裁判程序实行程序分流的机制。以简易程序为例,在适用该程序时,检察官在向简易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应提出处刑命令的书面请求,并应在其中明确被告人对适用该命令无异议。请求时,检察官向法院移送所需材料,这是起诉书一本主义的例外。


  

  根据资料统计,在1994年检察厅共起诉案件1173 806件,占其处理案件总数的55.2%;其中请求处刑命令的1 081 813件,占全部案件的50.9%;而请求公审的为91 993件,仅占全部案件的4.3%。[12]有了这样的程序分流机制, 日本的预断排除法则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影响审判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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