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预断排除法则若干问题浅析(上)

  

  在德国,类似于法国预审程序的程序被称作“庭审预备程序”。但与法国不同的是,德国的庭审预备工作并非专门的预审法官来完成,而是由庭审法官来承担,即由首席法官指定一名职业法官担任阅卷人。阅卷法官在阅卷过程中可以自行调查或委托检察官补充侦查,进一步收集证据,然后召开一个只有职业法官参加的评议会,阅卷法官应向法庭报告审查结果,而法庭则要做出是否进入法庭审判的决定。[9]同样,德国的这些做法难免会让庭审法官将预断带入庭审,但德国却强调法官以及候补陪审员在庭审时应自始至终地在场,强调曾任本案检察院官员、警察官员、被害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法官不得担纲审判法官之职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有了预断排除的味道。


  

  (二)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表现


  

  当事人诉讼模式强调控辩双方的主导作用及裁判者的消极被动性,推崇控辩审三方的等腰结构。该诉讼模式颇为关注预断对裁判者的影响,因而具体程序的设计上有着较深的预断排除之烙印。如英美国家设置专门的法官预审,就起诉的实体及程序一并进行审查。预审通常在案件发生的地区法院进行,检察官和被告人均到庭,辩护律师也可以出庭。审查的重点是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但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不移送任何材料,只移送起诉书,而且起诉书也不附任何证据。庭审法官只能从控辩双方在庭审时的举证、质证活动中获取可作为证据的材料,并只能依据这些被采纳的证据得出其判断。英美国家的这类规定显然能排除法官的预断,确保法官的中立、公正地位。


  

  除以上规定之外,英美国家还非常注意审判前新闻媒介就案件而进行的大量倾向性公开报道对潜在的陪审员所产生的预断性影响。如美国的相关诉讼规则——控制媒体对诉讼的接触、在特殊情况下限制信息向公众的传播、改变审判地点、延期审判、严格挑选陪审员并加强对陪审员的指示等,便可从一定程度上避免陪审员们因受外界的干扰而产生预断进而损及诉讼的公正性。[10]美国1992年在洛杉矶发生的黑人洛德尼·金因超速驾驶而被四名白人警察殴打的一案便是这些规则的实际运用:洛德尼被打的全过程被NBC播放后家喻户晓,每一名潜在的陪审员均可能有了预断,最后审判不得不移至西米谷这样一个较为闭塞、潜在的陪审员们尚可能未被“污染”的地方去进行。


  

  如果说,英美国家的前述诉讼规则直白地道出了立法者排除预断的心声,那么,英美国家的其它一些制度却可能间接地迎合了该心声的需要。以英美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为例。英美国家设计证据开示制度,其本意是平衡诉讼双方的攻击和防御能力,确保对抗式诉讼有效进行。但从另一层面来看,证据开示制度却又能使英美国家的预断排除法则得以落实。为防止预断,递交法庭的起诉书未附任何证据,但诉讼中处于弱势的一方——通常是辩方——并不因此而无法针对对方拥有的证据事先作好抗辩准备,因为证据开示制度使得其有可能从另一渠道获得必要的信息,进而弥补自己的弱势地位、进而有可能使己方有的放矢地在庭审时驳斥对方的观点并向“空零如白纸”的裁判者灌输自己的主张。试想,没有证据开示制度,诉讼中的弱势一方不仅无法有效地对抗对方的“突然袭击”,而且无法向裁判者阐述自己的主张,那么裁判者的认知需求如何得以满足?若预知自己的认知需求将得不到满足,那么谁能保证裁判者不会盟生违反“游戏规则”的欲望,进而以各种途径去获知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因此,我们认为,证据开示制度实质上有益于预断排除法则的贯彻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