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预断排除法则若干问题浅析(上)

  

  当然,佐以预断排除法则之规定的诉讼制度并不必然导致诉讼效率的低下,相反,被告会因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会因自己有了充分的辩驳机会、会因自己全程参与了裁判的制作过程而认可审判的结果。如此,被告将即行服法而少有上诉或申诉者,裁判的结果也就即行生效并趋之稳定。这事实上便保证了诉讼的效率。此外,与预断排除法则相依并存的一些配套措施,如案件分流机制、证据开示制度、庭前预审、法官调查例外等,也能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兼顾诉讼的效率。


  

  二、预断排除法则在不同诉讼模式中的具体体现


  

  预断排除法则的宗旨是为诉讼创造一个公正、良好的审判环境,防止法官先人为主、先定后审从而使庭审丧失应有的实质性和公正性。尽管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各不相同,但其中均或多或少包含着预断排除之精神的制度设计。


  

  (一)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踪迹


  

  法国、德国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典型代表。该诉讼模式注重法官的职权作用,故不大重视预断的排除,但从法国、德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预断排除并非是了无踪迹的。


  

  法国规定有预审程序。依据其相应的法律规定,预审是在开庭审判之前收集、调查拟向审判法官提交的各种证据,以便审判法官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预审法官负责预审工作。具体地说,预审法官要收集犯罪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以及决定羁押嫌疑人。重罪则要经预审法官预审和上诉法院起诉庭预审的两级预审之后才移交重罪法院。案件移送至重罪法庭时,诉讼案卷及其它有关证据也应当送交法院书记室。审判长有权审阅案卷,通过审查,审判长如果认为预审尚不完整,或者在预审结束后发现新的情况,可以命令进行他认为需要的任何侦查行为,补充侦查的所有笔录、证据和文件存放于书记室,且并入案件卷宗。由书记员通知检察院和当事人来查阅。从法国的这些规定来看,审判法官是容易在庭审之前便接触各种证据的,因而难免形成预断。但法国刑诉法第49条第2款及第253条明确规定, “预审法官不得参与他以预审法官资格所了解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在案件移送重罪法院审理之前,曾经负责制作起诉书或预审裁定,或者参与决定羁押被告人,或者参与制定某项有关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实质判决的法官,不得充任重罪法庭的审判长或陪审官。”[8] 据此,我们认为,法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一定的预断排除之思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