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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断排除法则若干问题浅析(上)

  

  因此,我们认为,为贯彻、维护审判中心主义,就必须确立预断排除思想、制定相应的预断排除法则,确保裁判者在庭审之前无法接触案卷材料,使得裁判者的裁判结论只能产生于庭审活动结束之后而不能形成于庭审初始或庭审过程中,只能建立于裁判者主持庭审时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形成的理性认识基础上,而不是基于其在庭审之外形成的预断、偏见或者传闻之上。由此,排除裁判者之预断的庭审才可能走向实质化,才能真正地维护起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系。


  

  (二)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在摒弃封建纠问式诉讼的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的基础上确立的,它要求裁判者必须直接接触证据,要求控辩双方应以直接言词的方式在法官面前勾勒事实的真相。依据该原则,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对事实真相的认知应完全源自对控辩双方直接言词的聆听而非预先接触证据。从这一意义上看,直接言词原则能确保当事人通过一系列的对抗性诉讼行为而对最终的裁判结果产生必要的制约或影响,进而实现公正裁判。


  

  因此,如若裁判法官在庭审前就已审阅侦查、起诉案卷,进而形成一定的预断,那么庭审时,他可能因“成竹在胸” 而难以再接受与之相左的观点,他不再看重证人、鉴定人的出庭,还会轻视双方质询各种证据的活动,甚至会剥夺辩护方直接言词的权利。可以说,未能阻止预断的形成将严重违背直接言词原则,进而妨碍公正司法。


  

  但是,如果实施预断排除法则,审判人员在庭审前不能接触案卷材料,任何来自法庭审判程序之外的材料和意见都被排除,那么法官在庭审时就必然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一方面,法官自会要求提供证据的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另一方面定会倾心注意审判的全过程,在控辩双方的言词性对抗和争辩中了解并认识案情,逐步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


  

  所以, “法官必须能时时洞悉诉讼过程,否则其即无法从审判程序中形成确信。”[7]实施以“起诉书一本主义”为核心的预断排除法则能阻隔案卷和证据材料对法官心证的预先影响,同时还能保障被告人当庭抗辩、申诉的权利,有利于发现实体真实。


  

  (三)防止单纯追求诉讼效率而忽视审判的公平与正义


  

  如果合议庭在庭审前审阅了公诉人移送的案卷,就案卷及所附证据材料作了必要的调查和核实,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周密的审理计划和策略,那么,这样的审判对合议庭而言,是打了一场有准备之“仗”,能大大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庭审之前进行诸如此类的实体审查因法官有了预断进而难免丧失其应有中立地位,难免忽略或不准许辩方辩解,所以无法实现诉讼追求的公平与正义,也很难保证审判质量。因此,实行预断排除法则能防止单纯追求诉讼效率而忽视审判公平与正义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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