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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断排除法则若干问题浅析(上)

  

  “在大正刑事诉讼旧法时期,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将侦查中搜集到的案卷汇总和起诉书一并提交法院。”[3] 法官先于审判之前即调查这些卷宗,随后再行审判,而审判伊始就“讯问被告人”。[4]这一做法虽然有利于法官迅速、适时地推进审判活动,但其前提是,法官审前即从检察官提交的侦查资料中“收受了嫌疑”,形成了侦查与审判直接关联的关系。依据这种诉讼程序,法官易先人为主地形成有罪心证,不利于保持审判的独立性、完整性和公正性。


  

  二战后,深受美国法影响的日本为避免上述弊端的出现,彻底地改变了旧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程序规定。如日本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2款、第6款规定: “提起公诉,应当提出起诉书。” “起诉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告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特定为被告人的事项;二、公诉事实;三、罪名。”’“起诉书,不得添附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及其他物品,或者引用该文书等的内容。”[5] 据此可知,在日本,提起公诉只需提交一本起诉书,而且起诉书必须按照法定的格式记载法定的内容,不得增加不允许记载的事项。如此,便排除了法官先人为主、先定后审的可能。从理念上说,日本的起诉书仅仅是检察官的一种“主张”,与说服法官确信的案卷材料是两回事。


  

  除作出了被学界称作为起诉书一本主义的规定之外,《日本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若干条款还从以下几方面丰富着预断排除法则的内容:[6]


  

  1.如果法官曾经担任过本案的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察员的职务时,法官应以此为由自行回避,被告人也可以此为由申请回避。


  

  2.(1)参与案件审判的法官不得是在公诉提起后到第一次公审期日前就羁押处分作出决定的法官;(2)在第一次审判期日前,法院与检察官及辩护人就指定公审期日或其他有关诉讼的必要事项进行协商时,不得涉及有可能对案件产生预断的事项;(3)法院在第一次公审期日前不得进行程序准备;(4)在第一次公审期日前不得请求证据调查;(5)证据保全请求仅限于第一次公审期日以前;(6)侦查阶段中询问证人的请求仅限于第一次公审期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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