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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断排除法则若干问题浅析(上)

预断排除法则若干问题浅析(上)


李学军;刘建华


【摘要】本文介绍了预断排除法则的基本内容,认为预断排除法则的功能是维护审判中心主义、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防止单纯追求诉讼效率而忽视审判的公平与正义。讨论了预断排除法则在不同诉讼模式中的具体体现,认为预断排除思想在我国已得以确立但实际运行结果却有所偏离。给出了修正我国预断排除之规定的建议,并提出了架构、完善相关保障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预断排除;预断排除法则;起诉书一本主义;复印件主义
【全文】
  

  公正是现代刑事司法追求的目标,而公正的核心机制是控辩平等,审者中立。所谓审者中立,即作为事实认定者和法律适用者的法官,其行为、特别是心态应不偏不倚,不倾向于控辩任何一方,他或她需以一种“空镜” 的心态,客观、公正地聆听控辩双方的对质与争辩,并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以实现现代刑事诉讼的目的和宗旨。


  

  然而,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取证权力及诉讼资源占有上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控方在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过程中又自觉或不自觉地更注意收集、提供有利于控方的证据及同一证据材料中有利于控方的内容和方面。而法官在审前往往进行实体审查,优先接触控方收集、提供的案卷和证据材料,于是在审前就有了预断或倾向,庭审时就不再注意或不再需要聆听双方的控辩,只是运用职权作某种程度的验证。可以说,法官在审前单方面接触控方的案卷和证据材料,势必损害庭审的实质性和公正性。


  

  因此,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庭审法官应当在审前与侦查案卷等材料相隔离,即实行所谓的“侦审阻断制”。[1]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持法官客观、中立、超然的立场,预防“先人为主、先定后审”的心理效应;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庭审的实质化。为此,必须有相应的程序和机制作保障,而阻断庭审法官与案卷、证据材料的接触,让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保持一种客观、中立的心态去发现事实真相,便是预断排除法则的内在精神和价值追求之所在。


  

  一、预断排除法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功能


  

  预断排除,简单地说就是排除法官的预先断定。有学者认为, “实践和心理学研究表明下列行为和心态对审判人员的心证形成显然有不正确的影响,应当予以防止:(1)先人为主;(2)倾向认可有罪的承认;(3)根据不确定资料认定事实。这些错误的认识方法统称为预断,对这些错误的防止就是预断排除。”[2]据此我们认为,预断排除法则,即为了防止法官在审前或审中就案件产生某种偏见,形成先人为主、先定后审的预断心理,而制定的各种诉讼程序和规则的总和。“预断排除法”则一词源自日本,但其精神实质在许多国家立法中均有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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