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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案例参阅机制

  

  (三)“参阅案例”的遴选标准


  

  “参阅案例”的效力来源于案例本身处理所具有的合理性、典型性和有说服力,符合法正义的价值目标。所以,遴选“参阅案例”应坚持典型性、真实性、实用性、公正性、权威性的标准,尤其是要有参阅价值。或者说,可以成为“参阅案例”的条件包括:(1)典型案件,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衡平性。案件所反映的问题系有由个别现象过渡到类型化的趋势,并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某种变化。不论需要方面,还是效益方面,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都更有可能成为参阅案例。(2)新类型案件,具有先例性、新颖性。有时新类型案件中可能没有重大法律争议,但是有时其受理却经常成为分歧之处。案件对以后出现的类型性案件有相当的借鉴意义,能够减少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3)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有一定的创造性、补充(漏洞)性、解释性。“择其内容有创新意义,在补充法律之未备,及阐明法律之真意,并有抽象规范之价值者,著为判例,以为嗣后裁判之规则。”(4)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正确的疑难案件,具有决断性(明确性)。案件的处理反映出法律适用上存在的争议,最终的处理规则是明确的,能体现出法的价值取向,处理结果是公允的、合适的,且这种结果经过了对法律或法的一般性原则(有价值因素的原则)的斟酌。


  

  (四)“参阅案例”的编撰体例


  

  每一个“参阅案例”,一般都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标题与文号。(2)参阅要旨。(3)案件基本情况。(4)诉讼中的争议和(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5)处理结果。(6)法律问题的分析。编撰的重心和着眼点应当落在参阅要旨和法律观点分析上。正如判决说理是判例制度的“精髓”一样,参阅要旨是“案例参阅”机制的“灵魂”所在。参阅要旨具有提炼规则的意义,是“参阅案例”说服力的载体,突出了案件处理所延伸出的法律规则,亦因此宣示出案件的示范价值。没有参阅要旨的案例基本上没有指导性,因为,查阅失乏参阅规则的案例,就如同使用没有灵魂的躯体。一个好“参阅案例”,应当总结出一个或几个法律知识点,归纳出法律规则。“参阅案例”应是充分说理的标本。因为,“参阅案例”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在于展示出的处理思维和推理过程,缺少法律问题分析和说理就等于是没有肉的骨头,参阅作用甚微。法律问题的产生可能源于法律文字含混不清,或者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者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者如何适用缺乏具体规定等。分析说理要求对法律问题解释有创新,更强调合乎法律的本来面目,因为“参阅案例”的说理虽然追求解释对法律发展的积极作用,却反对背离通常解释的别出心裁,创设理论不是目的,参阅运用才是根本。


  

  (五)“参阅案例”的发布


  

  “参阅案例”的发布,是目的性很强的实践活动。为了保证目的之实现,有必要安排好案例上报、审核以及发布的具体程序。(1)定期上报“参阅案例”。由基层检察院研究室对本院处理的案件进行考查、评估,从中找出有价值的案件,组织人员按确定的编撰体例进行编写,以季度为期间,向省级检察院报送。(2)“参阅案例”审核程序。基层检察院编撰的“参阅案例”须经研究室与业务部门联席讨论,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确定发布。省级检察院研究室对上报的“参阅案例”进行再次审核,必要时会同相关业务指导处共同研究,剔出不适合参阅的案例,并就法律适用理由、参阅要旨等问题作进一步论证和明确。审核的目的不在于寻找案件处理上的瑕疵,而是确认案例是否有参阅的价值。需要明确的是,选用“参阅案例”不应只看上报案例是否写得好,而应看所提供的素材是否好。实践中,可能有许多特殊的、好的案件题材,由于上报人的法学水平有限,编写能力欠佳,体现不了案例的法理精华。对于这些案例,应当组织人力挖掘法律思想,重新编写,以保护案例资源,以免流失。(3)专门刊物不定期发布。“参阅案例”的发布形式应统一,具体方式难有定论,不过拥有一个专门的刊物是有益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方便保存和查阅。“参阅案例”还应当及时梳理、更新,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已发布的“参阅案例”可能与新的立法及社会的变化不相适应,这就需要及时发布新的典型案例更替旧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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