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评估走向实践舞台
从实质意义上的立法评估来说,立法实践中早就有。如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向委员长会议提出审议意见,对是否列入常委会议程提出意见。这实际是对法律案是否具备提请审议的条件所作的一种评估。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所作的法律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要对是否提请常委会表决通过,提出意见。这实际是对法律案是否成熟的一种评估。这里所说的立法评估,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由特定的评估主体,对立法活动实现其宗旨、目标的一种评价分析。立法评估按照立法进程,可以分为立法前评估、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立项评估,就可以认为是一种立法前期评估。为了使编制的立法规划和计划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列入立法规划计划的项目应当经过评估,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作出评估。法律案从立项、起草、审议到通过,其中都涉及到对条文草案、出台时机、制度措施等内容的评估,可以说是立法过程中的评估。立法后评估,一般是指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结合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对特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评价,目的在于更好的实施、修改完善被评估的法律、法规,并从中总结经验,为开展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我国的立法后评估首先出现在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许可的设定实际是一项立法活动,对许可设定的定期评估实际是一种立法后评估。评价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设定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有无替代管理手段等,以决定是否保留或取消该项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定期清理这种评估结果的体现。如果说行政许可法还只是规定了立法后评估,那么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则比较全面的提出了立法评估。纲要指出,要“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由于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部分法律案,都是由政府起草提出的,因此纲要提出的立法评估的意义不仅限于政府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