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疗过失的证明
关于医疗过失的证明,在美国判例法,医生事实上有无过失,是由专家证人证明通常其他医生在同等条件下会怎样做,然后由陪审团作出判断[13]。而在我国,医方是否具有过错,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医方通常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有时会多次鉴定。导致审判周期过长。
在前述上海市南汇区不当怀孕诉讼法庭审理中,经上海市某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也未认定医院存在任何医疗过错。法院认为,医院在对张某选择结扎手术方法时的判断标准符合医学常理,也将手术有0.5%至1%的再通率告知原告,诊疗行为中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损害赔偿范围
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人如不当怀孕通常采取人工流产措施,此时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因怀孕、流产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收入损失等物质损害赔偿及怀孕、流产导致的疼痛、痛苦等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如果不当,怀孕而分娩,孩子的抚养费应否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原告原计划避孕却不当怀孕,此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原告愿意生育,被告不必赔偿抚养费。如不符计划生育政策,原告坚持生育孩子,因其本身行为违法,被告不必赔偿抚养费。需注意的是,即使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但如出于医学原因原告不得不生育孩子,被告应赔偿抚养费。
四、结论
不当怀孕损害赔偿诉讼无论在西方还是我国都是新型诉讼。在西方,从驳回到支持的艰难路径、损害赔偿范围的不同规则,都与西方复杂的宗教信仰、公共政策及限制堕胎的法律规定有密切联系。“不想要的怀孕”从“上帝赐予的福事”渐渐被视为负担与损害,构成侵权,已被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认可。这是西方公共政策和法律观念中逐渐平衡胎儿利益与父母的生育自主权及妇女的身体控制权保护的进程,是西方现代人权发展、女权主义运动、患者权利运动发展的结果。在当下中国,避孕、节育既是个人自主权层面的问题,又是国家“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问题,因此,避孕、节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可以预见,不当怀孕的损害后果不仅仅是目前的“怀孕、流产”,也将会像西方一样出现“怀孕、生产”的损害赔偿诉讼。在此背景下,研究不当怀孕损害赔偿问题,对于防止或减少医疗过失、合理填补损害有着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