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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怀孕损害赔偿研究

  

  (二)英国法上的常规赔偿定额


  

  在Udale v Bloomsbury HA(1983)案和Emeh v KensingtonAHA(1985)案中,绝育手术失败的原都要求被告赔偿生育孩子的痛苦损害及抚养孩子的费用。法院都判决只赔偿怀孕生育的痛苦损害及费用,不赔偿孩子抚养费。到了Thake vMaufice(1986)案,情况发生了变化,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抚养孩子的费用。


  

  上议院在McFarlanevTaysideHealthBoard(2000)案中对此问题进行了重新审视,认为因绝育手术失败而生育一个健康孩子的父母没有权利要求赔偿抚养孩子的费用,但母亲有权利要求因怀孕、生育带来的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McFarlane案之后,因不当怀孕而生育健康孩子的父母要求赔偿孩子抚养费的诉讼没有胜诉的。但因不当怀孕而生育了残疾孩子的父母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结果则不确定⑤。


  

  在Rees V Darlington Memorial Hospital NHS Trust(2003)案中,原告是一个具严重视力障碍的单身母亲,这是她做绝育手术的主要(但不是惟一的)原因。经被告所做输卵管手术失败后,原告怀孕并生产一个健康的孩子⑥。上议院的七人合议庭支持采用了McFarlane案的判例,大多数法官认为,不当怀孕之诉中应排除孩子抚养费的赔偿,即使是一个残障母亲也不例外。但该案确立了在不当怀孕之诉中。父母有权获得15000英镑的常规赔偿定额,作为其人身自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控制家庭规模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赔偿⑦,这笔赔偿定额是在母亲怀孕生育损害赔偿额之外的。


  

  (三)德国法上的合同责任


  

  德国关于医生绝育手术不当导致的意外怀孕的典型案例,是联邦最高普通法院比率判例集76第259页(BGH76,259)(另一类似案例见该判例集第249页):一名妇女生育了6个孩子后决定绝育,由于绝育手术不当,她又生了第7个孩子。这位妇女起诉医生,要求赔偿损失并支付痛苦抚慰金。在合同层面上,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80条第1款,医生由于过错违反了医患合同中的义务,因而应赔偿损失。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判令的损失数额为孩子的抚养费用,前提是“如果计划生育确实因此而失败,即如果怀孕是因为绝育手术失败而导致的意外事件,而且违背父母的意愿。”从上述原则出发,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后又审判了多起这方面的案件⑧。


  

  德国法院判决赔偿抚养费是可以理解的。一方面,德国对于堕胎严格限制,不当怀孕后,大多数妇女只能生下孩子。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以儿童人格尊严的监护人自居,认为没有抚养,人的生命无法延续,不可能对延续生命作出肯定的判决而对支付抚养费作出否定的判决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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