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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怀孕损害赔偿研究

不当怀孕损害赔偿研究



——从上海“绝育手术不绝育索赔案”说起

李燕


【摘要】不当怀孕之诉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诉讼。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准许原告就此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英美法系国家多以侵权责任为其请求权基础,大陆法系国家多以合同责任为其请求权基础。在我国当事人可就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诉因选择其一行使,但主张侵权责任更为有利。不当怀孕侵害的是父母的计划生育自主权,不同法域在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上有不同规则,美国少数州采取的“完全赔偿”规则更符合侵权法的目的。
【关键词】不当怀孕;计划生育自主权;医疗过失
【全文】
  

  一、问题的提起


  

  妇女张某曾在上海市南汇区某医院妇产科就医,生产一女儿并接受绝育手术(医院施行输卵管双折夹挫结扎切除术,并告知张某该手术有0.5%至1%的再通率)。一年后张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作了人工流产手术。张某认为医院在选择绝育手术方法上存有过惜,从而导致其怀孕的损害后果发生,因此,起诉要求判令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万余元。  本案原告提起的诉讼,在英美法系称为“不当怀孕”之诉,是指由于医生节育手术、指导或开处药方等过失,导致不想怀孕的妇女怀孕而起诉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诉讼。不当怀孕之诉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诉讼。怀孕是否是一种损害?医疗机构是否并且在什么条件下应承担责任?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背景下,此类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问题颇值得研究。


  

  二、不当怀孕损害赔偿的比较法考察


  

  (一)美国法上赔偿范围的不同规则


  

  美国有记载的第一个不当怀孕损害赔偿之诉是1934年明尼苏丛州最高法院审理的Christensen v.Thomby案,有记载的第二个不当怀孕之诉是1957年宾西法尼亚州的Sha—been v Knight案,法院都以违背公共政策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个支持不当怀孕之诉的判例是1967年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上诉法院判决的Custodio V.Bauer案。该法院判决,在绝育手术中有过失的被告赔偿原告所有可预见的损害,包括“非计划”生育的孩子的抚养费①。现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都将不当怀孕之诉作为“医疗失职”侵权的一种形式,只有内华达州禁止不当怀孕侵权之诉,但允许提起合同违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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