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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边界

  

  但是现在有个问题,既然很多人都试图把自己的诉讼成本转嫁给国家、转嫁给社会、转嫁给媒体,那为什么社会或者不是当事人的第三方还会去干预,让他人将诉讼成本转移给自己而“上当受骗”呢?除了出于正义和良知,很多时候,人们在真正介入的时候,也是因为他们有收益。比如说,两个人生闷气,没人去管他。但是如果你们两个人在宿舍里吵架,晚上十点多钟,隔壁寝室的同学会过来说


  

  “别吵啦,影响我睡觉!”,隔壁寝室同学的介入,是因为你们之间纠纷具有外在性,影响了别人的利益--睡眠利益。所以,就来提醒你们别吵了。国家干预的时候也是如此。的确,正义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但国家解决纠纷的时候,其实也是有成本收益的考量。纠纷会影响别人的平和生活,不解决会影响社会秩序;国家必须打击抢劫、盗窃,不然每个人上街都不敢带钱包。而安全和平和的社会秩序是对我们最重要的东西,因此国家在实现正义的同时,也维护了国家的利益。


  

  七、司法边界的专断源于司法资源的有限


  

  那为什么社会对于有些纠纷不予理会,对有些纠纷就管呢?比如在诉讼中,我们可以讲每个纠纷都是重要的,但为什么我们要立个“失窃500元才能刑事立案”的规定?为什么500元以下就不能立案呢?


  

  这个时候我们看到的国家态度是,国家司法的资源是有限的,只能保证社会最基本的东西。政府这种不把所有的纠纷都纳入司法的策略是不是有坏处呢?政府不是为了实现抽象的正义,尽管正义是最容易解决纠纷的,而排斥一些纠纷不纳入司法,是否会使社会受损呢?注意,尽管政府是出于成本收益的权衡,不让一部分纠纷进入司法诉讼,但是政府的这种权衡是有益的,对于整个社会都没有坏处。第一,从理论上讲,诉讼本身不增加社会财富,至少大陆法系是认为不增加社会财富的,因为诉讼是对已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分配,并没有创造新的财富,因此这个社会不能仅仅为了解决一个财富分配的问题花很多钱。发展才是硬道理,因此国家应该用更多的金钱、时间、精力去发展,这才是对社会最有利的,从来就没有哪个国家仅仅是靠司法来使国家富裕的,诉讼顶多就是我和罗教授之争,争来争去就是为了1000块钱,到底是你分400我分600,还是你分600我分400,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消耗,不但自己消耗,还要拉上法官,一审、二审,有时还要再审,你看国家在这里面投进去多少钱。但是国家所有的钱都是有机会成本的,用来诉讼的话,就不能用来发展生产,因此诉讼本身是不可能创造社会财富的,至少从大陆法系来说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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