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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埃鲁阿娜”案看植物人生死决定问题

  

  3.国家。国家在前述情形通过指定监护人和特别保佐人在终止维生治疗这一问题上间接地发挥作用。自终审判决作出以来,“埃鲁阿娜”案在意大利社会掀起了巨大的波澜,将其分裂为支持和反对两个阵营,[17]政治家们各自投身其中,并造成了总统与总理的公开对抗、议会亦因此发生分裂。由此,政治斗争使国家走上了前台。总理贝卢斯科尼于2009年2月6日发布了一项紧急行政命令试图阻止拔掉埃鲁阿娜的食管,实际上是试图推翻法院的判决;总统那波利塔表示该命令干预了司法,不符合宪法的“根本准则”而拒绝签署;参议院和众议院院长分别表示站在总理和总统的一边。于是,贝卢斯科尼又起草了一份禁止对PVS病人终止输食和输液的法案,但未能在埃鲁阿娜死亡前获得通过。[18] 同年3月27日,参议院通过了这项法案,如果它在众议院也获通过则将成为正式法律。这说明,只要国家愿意,完全可以直接规制终止维生治疗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该议案发生在信奉天主教的意大利,在那里,教皇对终止治疗发出了强烈的反对声;[19]同时,意大利作为发达工业国家有较充足的资源维持对植物人的治疗。鉴于我国医疗资源并不丰富的现实,不宜制定类似法律。


  

  四、结论


  

  在先进的医疗技术水平下,一些以前不可避免将死去的患者的生命得到了挽救,代价是永久性丧失了意识,这些失去行为能力的人当然要受到监护。传统的监护制度仅以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为对象,不包括植物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植物人的监护类推精神病人监护处理,但实际上,植物人监护与精神病人监护具有不同的机理,例如,后者的重点可能是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前者的重点可能是维生治疗继续与否的决定。不同的事情要求有不同的处理,因此我国应增设植物人监护制度,可以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予以落实。


  

  在医疗自决权已得到普遍承认的 提下,放弃对植物人的维生治疗最好出自植物人本身的决定,因此,应该提倡订立生预嘱,打破遗嘱仅为处分财产之文书的错误观念。


  

  在生预嘱阙如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监护人复原植物人关于放弃维生治疗 与 否 的 意愿。此时,要注意对监护人的监督。在意大利,监护人作出终止治疗的决定必须取得特别保佐人的支持。特别保佐人的职能是对监护人作出决定所依据的因素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监护人的决定真正是为了患者的利益做出的。鉴于我国无保佐制度,笔者认为这一监督职能应由检察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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