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9日,米兰上诉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确立的原则,认可了监护人以推定的方式复 原的埃鲁阿娜的意志,即选择有尊严的死而不愿在Pvs下接受治疗的意志,法院判决授权监护人决定是否终止治疗。7月16日,参众两院就最高法院的判决和管辖权发生争议,宪法法院受理该案。9月3日,埃鲁阿娜的家人请求伦巴第地方政府指定一个机构实现法院的判决,但遭拒绝。10月8日,宪法法院支持了最高法院及米兰上诉法院的意见。最终,意大利北方城市乌迪内的一家诊所接受了埃鲁阿娜,并于2009年2月6日拔掉了她的食管。2009年2月9日,处于植物人状态达17年之久的埃鲁阿娜因脱水死去。[9]
三、案件要点
埃鲁阿娜案件围绕着是否允许监护人提出终止被监护人维生治疗的请求展开,它可细化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否允许终止维持Pvs病人的生命所必须的治疗措施;其二,如果可以的话,谁能作出这一决定。这一问题与患者的医疗自决权、监护人的职权、个人自治与国家意志的关系有关。换言之,患者是否可以对自己的生命做某种程度的处分;在患者本人无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可否代其进行处分;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
1.植物人本人。植物人本人无疑是利益受到终止维生治疗决定最大影响的人,自然应有最大的发言权。一个国家是由许许多多具有不同宗教和伦理观念的人组成的,期望他们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不现实,因而,最可行的对策是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以法律机制保障个人的决策权利。这种权利的基础是为各国广泛承认的患者的医疗自决权(diritto all'' autodeterminazione terapeutica),它是患者在知悉与病情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即知情同意)选择接受或拒绝治疗的权利,即使拒绝将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亦不例外。它是医生在患者身上施加治疗措施的合法性基础,隐含了患者可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生命的权利。这一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医事领域的体现,也是人权保护的必然要求。意大利法律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其宪法第13条[10](人身自由不得侵犯)和第32条[11](不得强迫任何人接受医疗措施)在宪法的层面上确认了这种自治权;1998年的《医疗职业道德法》(i1 Codice di Deontolog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