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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埃鲁阿娜”案看植物人生死决定问题

  

  1994年,埃鲁阿娜进入莱科的一所护理院,由修女照料。1996年,法院宣告埃鲁阿娜为禁治产人,指定其父亲贝匹诺·恩格拉罗为其监护人。1999年,监护人贝匹诺认为女儿处于尊严无存的状态,而这种状态与她的意愿相悖。他因而主张:在这种不可逆转的、丧失任何好转可能性且有损人类尊严的情况下,终止治疗才符合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也符合埃鲁阿娜自己的意愿,但医院拒绝了他终止治疗的请求,贝匹诺遂展开历时十年的争取女儿尊严死的诉讼程序。[5]


  

  二、审判过程


  

  贝匹诺为此三次提起诉讼。首先接手埃鲁阿娜案件的是莱科法院,它依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732条拒绝了监护人的请求,认为该请求与意大利《宪法》第2条[6]不符,该条意味着对生命权的绝对的、强制的保护;在上诉审中,该结果为米兰上诉法院“未成年人与亲属庭”确认,但法官转而认为贝匹诺对其女儿拒绝治疗意愿的确认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不支持其请求。在第二个诉讼中,终止治疗的请求再次被莱科法院拒绝,该院重申了生命权优先原则的必要性和强行性,该原则适用于任何病症的患者,甚至可以不顾患者本人的意志执行;在随后的上诉审中,米兰上诉法院确认了这个结论,认为在患者处于永久性植物状态的情况下,监护人以附加解释的方式代被监护人行使医疗自决权是不适当的。贝匹诺仍然不服,遂上诉至意大利最高法院,其请求被该院第8291号裁决驳回,理由是缺少一个必需的相对方参与诉讼,因此最高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为埃鲁阿娜指定了一名特别保佐人。第三个也是最后的程序由监护人于2005年9月30日发起,他在法院指定了特别保佐人后再次提出终止治疗的请求,并取得了特别保佐人的支持。莱科法院像前两次一样拒绝了这个请求,认为即使取得了特别保佐人的赞同,监护人依然不能合法地行使这项“人身性极强”(personalissmo)的权利— 代患者选择医疗决定并终止治疗。但在随后的上诉审中,米兰上诉法院变更了这个判决,转而认为代理人依据《民法典》第357条和第424条[7]具有的一般性的照料被监护人人身的权力适用于本案。尽管如此,上诉法院在检验和判断了监护人的有关请求之后裁定它不可接受,因为已完成的调查活动无法使法官确信地将埃鲁阿娜在处于完全行为能力时表示的意愿赋予以下效力:她本人拒绝在处于Pvs下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监护人遂向最高法院上诉,特别保佐人亦附带上诉。最高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84条、第392条和第394条废除了前述裁判,接受了监护人和特别保佐人的请求,但附加了下列条件:(1)通过严格的医疗诊断确定植物状态是不可逆转的,而且根据国际公认的科学标准,患者已无恢复意识、感知外部世界的任何一点微小的可能性;(2)通过患者在事故前表现的各方面因素,且有清晰的、可信的、连贯的证据来支撑依据这些因素推定出的她的(拒绝在这种情况下接受治疗的)意愿。[8]这两个条件均得到满足后,终止治疗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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