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借鉴域外经验,增加司法介入。
我国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制度始终都是事后监督,而这些制度的设计都是站在行政本位的立场上来做的,表面看是维护行政的相对独立,但过于滞后的介入对各方主体都带来不利的影响:首先,从相对人来看,在其对行政行为是否该做出有异议时,不可请求司法审查,强弱悬殊的对峙,难以扭转行政主体说了算的局面;其次,对于执法机关来说,面对相对人的暴力抗法,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形,只能申请强制执行,若能有法院的司法认可,无疑就会给行政机关的执法注入一种更高的权威;最后,对于法院而言,通过提前介入,能够以司法的公正程序给相对人应有的权益维护,改变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被动审查局面。基于以上原因,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做法,增加司法介入。在美国,当行政相对人对行为违法与否以及处罚是否得当与政法部门持有异议时,就属于司法权介入的范围了。执法机构需要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提交法院,听命于法院的裁决。也就是说,美国政府的任何一项执法行为,一旦启动,就能看到司法机关的联动。按照美国法律,除司法部门外,任何部门均无权做出剥夺、扣押、查封财产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行政部门可以就拟定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向法庭申请法令。{8}
【作者简介】
杨红,单位为甘肃政法学院。
【注释】比如《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王明扬的阐述: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就法律意义而言,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
公务员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