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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法律责任的承担

  

  三、行政机构执法的实践分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可见法律对派出所是有授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这些授权存在以下弊端:


  

  (一)授权范围较小,不利于基层管理。


  

  作为执法的重心,基层机构或部门担负着主要的执法任务,但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较小,基层机构只能层层报批、请示,无形中增加了执法的环节,降低了执法效率,执法的针对性较差,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不高。多数基层机构的执法人员原本最了解情况,但由于缺少权力,便出现了等靠要的思想,认为问题不严重没人管,问题严重到非解决不可时上面总会派人来管,结果出现了执法的被动局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法的成本,不利于基层问题的及时化解,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


  

  (二)被申请复议、被告的概率较低,并不能说明执法规范化程度高


  

  由于行政机构的权限较小,做出的行政决定对相对人的权益影响并不很大,即使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相对人能忍即忍,不会动辄诉讼或复议,而这并不利于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机构做被告的概率极低,作为我国执法的主力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大量行政行为,真正进入诉讼、复议的只是凤毛麟角,据统计,我国每年的行政纠纷信访有400—500万件,每年的行政诉讼案件只有10万件左右。{6}某些县区法院年受理行政诉讼不到3件。这说明大量的行政争议游离于争议解决的主渠道之外,因此,我们不能借口被诉的概率低,就不去规范基层执法行为,甚至忽视对最基层执法机构责任承担机制的研究。


  

  (三)执法手段的贫乏,不利于有效管理。


  

  近年来,“包月罚款”、“钓鱼式执法”、“养鱼式执法”等新名词不断出现,我们在批判这些违法执法行为的同时,更应该做深刻的反思和检讨,在指标管理的要求下,基层执法部门和机构的执法任务日益加重,执法的情况也变得愈加复杂,如“黑车”、“超载”、“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等,这些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是一个“罚”字就能解决的,也不是单凭行政机关就能解决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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