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善排污费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排污费改税,最终建立起以排污税制度为主要调节手段,以相关的专项收费制度为补充的有机体系。未来的环境保护税是一个“类概念”,涵盖了水污染税、产品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垃圾税、噪声污染税等税种。
(二)调整资源税的征收目的,建立较为完善的资源税制体系
在现行的税制框架中,资源税仅是作为一种级差税收而设计的,征收的目的是调节不同的开发者因自然资源地域、贮存条件等因开采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使得资源的开发利用者能够在大体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同时促使开发者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资源。因为该税种征收的目的是调节级差收入,因而对具体纳税人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税额的高低与该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无关。{5}为适应“生态文明”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应把资源税征收的目的设定为:促进开发利用者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资源,辅之以调整开发利用者的级差收益。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对对资源税进行全面改革,对纳税主体、征税范围、税率和计税依据进行相应调整。关于纳税主体的范围,应当扩展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关于征税的范围,除对已规定的原油等七种资源进行征税外,还应逐步把土地、水、森林、草原等重要的自然资源都纳入征税项目。特别是提高城市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的价格,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已成为当下迫切的需要。在税率的设置上,要综合考虑资源的优劣及稀缺程度、是否为可再生资源等因素。对于稀缺资源、优等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设定较高的税率。[2]在计税依据上,改变以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做法,改为按资源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计税依据。
(三)以调节消费结构和倡导绿色消费为目标,改革现行消费税
对于消费税的征税目的,应以单纯的调节消费结构改变为调节消费结构和促进环境保护为该税种设计的双重目标。具体的措施,一方面,可适当提高汽油、柴油、鞭炮、焰火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另一方面,将一些难以降解和无法回收利用的消费品,如一次性使用的电池、筷子以及氟利昂等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通过税收杠杆作用鼓励企业推进清洁生产,鼓励消费者使用“绿色产品”,倡导绿色消费。此外,还应通过对调整消费税,把对污染环境的消费品所征收的消费税纳入污染产品税目,使其成为具有较高环境税含量的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