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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重构与完善

  

  (三)消费税普遍缺乏环保目标


  

  消费税偏重调节消费结构而缺乏倡导绿色理念的目的,征收范围窄,税率偏低。一些对环境有影响的消费品,如电池、餐饮容器、塑料袋等一次性产品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汽油、柴油、鞭炮、焰火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低,调控力度不足。


  

  (四)环境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与环境税有关的政策政出多门


  

  现行税制中涉及的环境保护税种分布在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税、消费税等体系之中,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加之污染税缺失,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很难形成合力,影响了环境税征税目标的实现。由于缺乏统一的体系和对征税目的的整体考量,不同的监管部门针对不同的产业结构、项目、行为及不同的纳税主体,对环境税有不同的优惠政策,政出多门,不利于环境税的改革,也不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


  

  四、重构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思考


  

  在倡导“生态文明”理念,实行全面的节能减排的政策背景下,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出台以开征各种污染税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税,同时,资源税改革方案也已进入酝酿论证阶段。“双税”改革的启动,为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重构和完善提供了重大契机。结合我国实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环境税制度的成功经验,我国的环境税体系构建应当循序渐进,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并逐步加以完善。


  

  (一)完善并逐步改革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为开征环境保护税奠定基础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在虽然为污染控制筹集了大量资金,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取得了一定绩效,但由于收费制度本身稳定性、规范性的欠缺,在收费标准,计费依据,征税范围、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等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为此,有必要对收费制度进行改革。理论界和实务界虽然有“大环境税”和“小环境税”的分歧,[1]但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从长远看,排污费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方向是“费改税”。实践中,国家税务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费改税方案与措施也认同和体现了这一观点。


  

  由于全面推行费改税在短期内存在较大的难度,为此,可以先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排污费制度的完善,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对排污费征收的目的,不应仅仅局限于促进企业安装防治污染设施,还应当与排污行为导致的环境外部不经济性紧密相联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相联系。为此,需要在对环境容量和污染损害的实际程度进行科学计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计费依据、征税范围等。其次,确立合理的收费标准,由超标征收向问题征收转变,由单一浓度标准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转变,由单因子标准向多因子标准的转变。再次,排污费严格纳入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形成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专项基金应大部或全部有偿使用,以低息贷款、贴息等方式对企业或地方政府的环保投资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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